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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用的缴纳与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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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面交或邮寄缴纳,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汇款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及各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通过银行使用电子联行(卫星传输)方式付款的,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如果申请人不明确提出要求,银行一般不予填写),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专利申请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5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4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批,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补缴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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