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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前的主要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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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各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来实现的。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十分密切,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不断发展,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在国外取得法律保护成为必要。

由于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和处理规则不尽相同,为了便于一国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品在国外也能取得权益,各国尝试通过缔结多边条约的形式,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做法。

因此,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与知识产品的国际性要求所产生的巨大矛盾,自19世纪末以来,各国间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1883年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国际公约则以1886年的“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为主。经过—个多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众多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尤为重要的是,1967年7月14日,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v Orga—nization——WIPO),该组织的成立,使得原本归两个国际局管辖的工业产权和版权统归联合工作局管理,导致了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立。如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负责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间组织,已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这一情形意味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进入组织化的发展阶段。借助国际组织在协调、组织以及专家、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可以更加集中、有效地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经常性地进行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其国际局管理的国际公约有27个,其中我国加入的公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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