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臭名昭著的Intel Corporation诉CPM UK Ltd.一案中,欧洲法院(ECJ)解释了第4条第4款第(a)项的范围,目的是确定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商标稀释。原告是一家著名的生产微处理器的公司,并在英国(UK)和欧盟拥有由“INTEL”一词组成的各种商标。鉴于,被告是英国“ INTELMARK”商标的所有人。英特尔公司辩称,对方使用其有争议商标的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其商标的独特性根据为实施欧盟商标指令而颁布的1994年英国商标法。最初,原告向英国商标注册处投诉使用被告商标的使用,但未成功。随后,英特尔公司向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提交了上诉,但法院驳回了上诉。然后,原告向上诉法院提起了下一次上诉;观察到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双方。但是,由于法院无法确定稀释的程度以及可以提供保护的情况,因此上诉法院暂缓了该案的审理程序,等待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欧洲法院连续分析了许多国内和国际因素,以确定双方商标之间的联系。此外,它提出了以下因素,以评估商标稀释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