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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的商标稀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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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睡得好吗?”,S先生问,同时在客户办公室里喝了一杯热气腾腾的拿铁咖啡。客户P先生冷漠地回答:“直到我们解决这个争端之前,我认为我无法休息。我们的商标代表着一家声誉卓著的美国公司的皮革制品。在这个行业,我们很幸运!另一方正在制造具有类似商标的巧克力;应该使公众感到困惑。我会说,他们在偷我们的雷声!但是,由于他们的标记与我们的标记不同,我失去了希望。”S先生笑着收起杯子,put讽地说:“您应该设法休息一下,不要再担心现状了。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不是法院在确定商标淡化案件时将考虑的唯一因素。考虑到贵公司的受欢迎程度,我们将需要确定购买巧克力的消费者将受到误导!但是,我们可能还必须证明业务利润下降才能赢得胜利!”。“好了,这是商标稀释的明显案例,” P走出办公室走廊时不禁喃喃地说。

希望到本文结尾时,人们不仅可以通过虚构的创造力来预料到这一戏剧性插图的判断力。公司通过注册商标来展示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的愿望导致了许多纠纷,例如上述不幸的皮革公司。公司试图将国际认可品牌(例如可口可乐和苹果)的著名商标模仿到不同的商品(分别为时尚商品和汽车)上,以破坏该著名商标的特殊性或将其流行化。因此,商标的一般概念稀释取决于商标表示特定来源或所有人的能力。但是,这一概念的相对新颖性以及它所提供的法律和保护方面的变化,导致商标持有人在稀释争议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符合美国法律

在1996年之前,根据1946年《兰纳姆(商标)法》(《兰纳姆法》)处理了美国商标稀释的争议。该法规第43条对使用虚假用语或在任何商品或服务,商标稀释方面具有误导性事实的人施加民事责任。但是,《兰纳姆法案》未能解决围绕商标稀释的日益增长的问题。如果允许其他公司沐浴前者的荣耀,那么著名商标的所有者更有可能面临可观的损失。此外,全球化和国内市场参与者数量的上升导致与商标有关的许多纠纷增加稀释以及随后需要专门处理商标稀释的法规。因此,1995年《联邦商标稀释法》生效,其目的是通过将广受欢迎的第43(c)节编入《兰纳姆法》,以增强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保护。本小节承认商标的概念稀释以及保护著名商标的重要性不被稀释的潜在需求。但是,法院在确定举证责任方面面临着巨大的矛盾,因为经济损害造成的实际稀释证明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歧义。修订后的法规还不够全面,因为它没有对实际稀释和稀释可能性做出任何规定。因此,2006年通过了《商标稀释法》(《稀释法》),以期就稀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提供某些一致的规定。

新的《稀释法》的颁布受到了著名商标所有人的笑容,因为它清楚地表明商标的稀释可能通过证明稀释的可能性而触发,从而克服了过去的所有法律障碍。这项新法案是该国商标法的一项重大飞跃,因为它将为可能造成稀释的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原告不再需要经过绝对且不可行的证明实际稀释的必要性。这样一来,著名商标的所有者就可以避免在其开始时就进行稀释。《稀释法》进一步区分了模糊稀释和锈蚀稀释。如果使用相同的商标会损害一个商标的独特性,那么一个著名的商标会因模糊而淡化。当著名商标在消费者中引起积极反响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他们将两个品牌与一个单一来源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如果一个著名商标的所有人由于另一方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遭受某种负面的联想,则该商标将被污损淡化。但是,该法规的适用最终取决于法院采用的解释技术。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TheSecond Circuit)在确定了著名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实质相似性的要求程度之后,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在星巴克对沃尔夫的Borough Coffee,Inc.案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中,主要的咖啡零售商星巴克(Starbucks)起诉国内咖啡制造商沃尔夫(Wolfe's),以获取商标稀释要求的禁制令。原告声称,被告使用带有“Charbucks”一词的商标,构成模糊不清的稀释。地方法院裁定沃尔夫(Wolfe's)案为由,指出著名的'星巴克(Starbucks)之间没有实质性相似之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但是,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并指出《稀释法》并未明确要求商标稀释争议中的商标必须彼此实质相似。上诉法院还指出,《稀释法》未包含“相同”,“几乎相同”,“实质性”或“非常相似”之类的字眼,并进一步指出,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只是非穷举性之一。稀释争议中的参数。随后,此案被退回地方法院,该法院后来指出,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在商业上极小,因此驳回了星巴克的稀释要求。

欧式风格

与美国不同,欧盟(EU)没有专门的法规或指令保护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稀释。然而,第4(4)欧盟(a)和5(2)商标指令已经嵌入到保护的利益类似的方法商标具有声誉的有关会员国。该条款否认了与代表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较早享有声誉的国家商标相似或相同的任何商标的注册,并可能导致较后商标获得不当利益或损害较早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但是,欧盟商标指令未考虑“稀释”和“著名”等术语来阐明该条款的范围。因此,欧盟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比较模糊且灵活。因此,法院在确定该大陆商标稀释要求的真实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臭名昭著的Intel Corporation诉CPM UK Ltd.一案中,欧洲法院(ECJ)解释了第4条第4款第(a)项的范围,目的是确定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商标稀释。原告是一家著名的生产微处理器的公司,并在英国(UK)和欧盟拥有由“INTEL”一词组成的各种商标。鉴于,被告是英国“ INTELMARK”商标的所有人。英特尔公司辩称,对方使用其有争议商标的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其商标的独特性根据为实施欧盟商标指令而颁布的1994年英国商标法。最初,原告向英国商标注册处投诉使用被告商标的使用,但未成功。随后,英特尔公司向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提交了上诉,但法院驳回了上诉。然后,原告向上诉法院提起了下一次上诉;观察到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双方。但是,由于法院无法确定稀释的程度以及可以提供保护的情况,因此上诉法院暂缓了该案的审理程序,等待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欧洲法院连续分析了许多国内和国际因素,以确定双方商标之间的联系。此外,它提出了以下因素,以评估商标稀释的存在:

一世。标记之间的相似程度;

ii。所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iii。较早商标的声誉水平;

iv。较早商标的显着特征的程度;

v。消费者之间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可能性。

此外,欧洲法院还指出,原告人被赋予了举证责任,以表明已经发生的伤害程度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伤害风险。较早享有声誉的商标的所有人必须证明由于另一方使用类似商标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裁决已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该案例确定了确定商标淡化所需的因素。

结论

商标淡化的概念随着试图假冒其商品或服务的公司数量的增加而兴起,就像在消费者中很受欢迎的另一家公司那样。防止商标被稀释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利用以驰名商标开展活动的其他企业的商誉和声誉。与美国相比,在欧盟建立商标稀释度要费力得多,因为要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销售损失或其他经济利润是一项基本要求。

商标稀释的新兴概念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中相对较新。1992年第37号联邦法律(由2000年第19号法律和2002年第8号法律修订)第4条规定了明确的规定,以具有良好信誉的国际商标。该规定规定,商标的商誉取决于公众对商标的认识程度。但是,该条款并未在淡化的情况下为著名商标的所有人提供任何明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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