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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加拿大的重要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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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4年6月19日获得王室批准的C-31法案将取消使用商标才能在加拿大注册的要求。当前,所有注册申请都必须基于加拿大现有的或拟议的使用或国外的使用和注册。基于在加拿大使用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包括商标首次与该申请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的日期。即使该商标尚未在加拿大使用,申请人也可以将其申请基于在国外的使用和注册。

当C-31法案生效时(我们被告知该法案最有可能在2015年底或2016年初生效),在提出注册申请时不再需要具体说明是否基于现有或拟议的使用或在国外使用和注册。事实上,书记官长不会提出任何要求。因此,不再需要声明在加拿大使用某人的商标来颁发注册证书。取消商标声明的义务使用将会使所有待处理的申请受益,包括在通过修订之前提交的申请。结果,全部或部分基于拟议用途提出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等待修订案生效,然后再请求颁发注册证书。然后,证书可以涵盖尚未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该修正案并未改变以下事实:提出注册申请的任何人必须至少打算将商标与申请中列出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结合使用。

如果您想知道这是否是个好消息,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确定使用日期的麻烦已经成为过去。是的,因为申请人不再需要在延期后请求延期,才能够开始将商标与申请中列出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结合使用。

但是,对于某些人来说,这将是个坏消息。

由于注册簿将不再提供有关其所包含商标的使用信息,因此确定新商标是否可用将更加困难。该信息仍然很重要,因为尽管进行了更改,仍然可以主张通过使用获得的在先权利。因此,在不进行查询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谁首先使用商标。如果两个申请在评估权利方面存在冲突,则可能难以确定使用期限以及实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在商标异议程序的范围内,以自己先前的使用为基础的异议人将无法知道自己的商标是否被使用。商标发生在使用相反商标之前(除非进行查询)。只有在几个月后提交证据时,反对者才能确认谁是第一个使用该商标的人。

取消在国外使用和注册的依据,对于某些外国商标的所有者来说,情况发生了变化。他们现在至少必须打算将加拿大的商标与申请中列出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结合使用。过去,在国外使用是为了弥补在加拿大使用商标的意图,但现在情况不再如此。

尽管进行了更改,但商标使用的概念仍然非常相关,并且是确定商标权的核心。商标的使用继续创造在先权利。这些权利使先使用的人受益,而不一定是先提出的。另一方面,最先提交的文件将具有在寄存器中最先提交的优点。与当前情况一样,如果他不首先提出诉讼,那么主张他的权利的责任就落在了首先使用的人身上。但是,《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善意注册在注册五周年之日不可争议。换句话说,一个人一旦第三方商标已注册至少五年。该修正案也没有改变以下事实:已注册三年以上的商标可以基于不使用该商标而构成行政撤销程序的主题。

这些更改不会影响《商标法》中定义的使用概念,该概念有时是限制性的。例如,商标在广告中的使用不被视为与商品结合使用。如果将商标与免费提供的商品结合使用,也可能难以获得认可。因此,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必须与商标代理人讨论该问题。即使简化了申请程序,该法案的微妙之处仍然存在。缺乏意识可能会再次困扰着注册商标的所有者。

商标法修正案甚至在生效之前就需要更改备案策略。现在最好尽快提出注册申请,并涵盖打算使用该商标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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