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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判与授予和确认商标权有关的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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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1982年)的法律经历了两次重大修订,在过去的二十年了。最新修正案于2001年10月27日获得通过。201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授予和确认商标的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在此领域提供更多指导和说明的权利(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包括20段编号的段落,涵盖了广泛的问题,包括:商标驳回,商标异议,商标纠纷,商标注销和代理商的商标注册。该意见对已广泛使用和未广泛使用的商标进行了区分。似乎前者将得到更多保护。该意见还详细阐述了许多术语的定义,包括“夸大和欺诈”和“独特性”。

广泛使用的商标

首先,《意见》对已广泛使用的商标与未广泛使用的商标进行了区分。根据该意见,法院可以采用授予和确认更严格的标准商标来的,尚未广泛使用的商标权利。这种平衡将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和现有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同时还禁止恶意注册行为。使用了较长时间的商标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应该认识到消费者能够将商标与先前的商标区分开,并应注意维护有序和稳定的市场。

“夸大和欺诈”

意见似乎说,吹牛不是夸张或欺诈。“夸大和欺诈”出现在《商标法》第10条第7款中。根据解释,某些标记可能有些夸张,但根据其生活经历或常识,不太可能误导公众。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将这些商标视为“夸大和欺诈”。

特色

根据该意见,在授予和确认商标方面,法院在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显着特征”时应考虑公众的常识,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因此,如果商标中使用的描述性元素不影响商标的独特性或公众根据该元素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则法院应裁定商标具有独特性。

该意见还阐述了其他突出术语的含义,包括“通用名称”,“类似名称”,“近似名称”和“商标恶意注册”。它无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加了更多内容,并将对中国的商标纠纷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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