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Y KAY”是玫琳凯公司的主要商标和商品名称,自1989年开始注册以来就一直使用,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商标“MARY KAY”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3类化妆品的商品。
两个字母“ MK”分别是商标两个单词“ MARY KAY”的第一个字母。这两个字母被永久用作商标和商标“ MARY KAY”的缩写。通过组合使用,“ MK”与“ MARY KAY”紧密相关,并且在“ MK MARY KAY”商标中具有同等重要和独特的组成部分。因此,“争议商标”很容易使相关公众感到困惑,导致公众将其及其商品与相关商标联系在一起,和/或认为其商品来自玫琳凯公司。
确实,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判断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公众已经形成了第一印象和认知习惯。玫琳凯公司长期以来一直结合使用“ MK”和“ MARY KAY”,这使消费者对“ MK”一见钟情。因此,必须充分保护由玫琳凯公司的投资努力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和市场格局,以及消费者的信任利益,这需要消除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并推翻其规则。争议商标的申请。
一审判决
根据“ MARY KAY”品牌先前声誉的大量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决定接受第三方-Mary Kay Inc.的回应意见,并充分考虑了对的可能性商标由事先声誉混乱商标和商品名“MARY KAY”,保持一种观点认为,商标“MK&装置”和所引用的商标“MARY KAY”和“MK MEN”是相似的,并且因此否决了浪涛公司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