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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法律下的商标共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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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是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的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安第斯共同体是一个关税同盟,旨在通过整合以及经济和社会合作促进成员国的发展,最终目的是形成一个共同的拉丁美洲市场。

建立安第斯共同体的条约规定为所有成员国建立共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此已通过了若干安第斯法规来管理知识产权。当前有效的法规是建立公用工业产权制度的第486号决定。

但是,不存在统一的安第斯注册系统。也没有涵盖所有成员国的统一IP权利。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专利和商标局,授予仅在其领土内有效且不能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执行的权利。以下例外适用于此原则:

如果知识产权在一个以上的成员国中注册,则权利人可以要求后续注册的首次注册的申请日期,但前提是在以下时间范围内进行后续注册:

专利和实用新型有效期为几个月;

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六个月。

商标异议可以根据与在另一成员国注册的在先商标的相似性提出。

在以缺乏使用为由的商标撤销行动中,“使用”应理解为扩展到所有成员国。

如果商品受一个成员国授予的商标保护,则可以在另一成员国进行销售,前提是满足第486号决定规定的前提是,同一商品的同一商标已授予另一所有者。

任何安第斯成员国都不能通过内部立法来规范那些已经通过安第斯法规进行管理的知识产权事务。但是,根据所谓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原则”,每个成员国可以在内部监管未通过安第斯法规进行监管的知识产权事务,这在第486号决定中明确规定。

因此,秘鲁通过了第1075号法令,该法令实施了促进IP接入的法规。因此,秘鲁既符合《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又符合安第斯法规。

在秘鲁授予商标权

在秘鲁,与其他安第斯成员国一样,商标权是根据第486号决定通过在国家主管局进行注册而获得的。注册商标授予所有者专有权,并且可以在10年内排除使用权。无限期续约。“专有”是指商标所有者是可以将商标用于其注册的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唯一一方。“排除”是指所有者有权阻止第三方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

首先,申请人向国家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INDECOPI)提出了申请。INDECOPI公开商标,以便第三方可以基于以下任意一种提出异议:

绝对理由–由于缺乏独特性;

相对理由–授予请求的商标可能会对先前的第三方权利造成负面影响。通常,存在将未决或注册商标与商标混淆的理由。

即使没有第三方异议,INDECOPI也可以基于上述理由依职权拒绝商标。

实际上,商标经常被拒绝,因为INDECOPI理解它们可能与未决或注册商标相混淆。因此,共存协议对于可能会引起混淆的商标注册非常重要。

共存协议

安第斯法规不涵盖商标共存协议。在秘鲁,它们是由法令1075,其中规定这些协定促进的授予规定的商标是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标如果在INDECOPI认为,共存,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自第1075号法令于2008年生效以来,共存协议已经提出,但其接受取决于INDECOPI的判决,INDECOPI拒绝了几项协议,从而拒绝了重要商标的注册,以“消费者利益”为基础。

可以说,防止两个商标混淆的最大利益方是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因此,如果所有人同意后一个商标的注册,那一定是因为这两个商标不太可能引起混淆。但是,诸如此类的合乎逻辑的法律论点在历史上并未动摇INDECOPI。

INDECOPI在各种决议中表示,其职责是保护消费者的首要利益,因此它不能接受商标的共存,它认为商标并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其所涵盖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尽管INDECOPI有权依职权对可能与注册相同商品的商标混淆的商标提起侵权诉讼,但从未这样做。因此,INDECOPI依职权拒绝的商标实际上已经投放市场,与构成拒绝理由的先前商标共存。这些商标并未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它们以新的优惠使消费者受益。

INDECOPI似乎不理解,当某些法规禁止可能会使消费者感到困惑的商标注册时,该禁止并不意味着保护任何特定的实际消费者。这是一个抽象的注册规则,旨在使注册商标不重复或重叠。

此外,一个商标是否可能与另一个商标混淆是一个关系到这些商标的所有者而不是消费者感兴趣的问题。欧盟商标的例子证明了这一点:在共同体商标体系中,相关的知识产权局可能不依职权拒绝商标,因为它很容易与在先商标混淆。相反,只有在先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时,才会基于这些理由拒绝该申请。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所请求的商标将被授予,同时其使用权也会被授予。

尽管如此,INDECOPI定期拒绝对混乱的理由与在先商标,即使在之前的所有者的商标注册商标通过同意或共存协议的信给了明确同意。

重要的是,同意书不同于共存协议。同意书是单方面的行为,仅对起草承诺的人(即,在先商标的所有者)具有约束力,并且商标申请人不参与。相反,共存协议是由两个当事方(即在先商标的所有者和商标申请人)参与并且双方承担承诺,义务和权利的合同。

幸运的是,自INDECOPI法庭知识产权分庭通过第4665/2014号决议发布解释国家商标共存协议国家法规的判例法以来,有关共存协议的情况已发生变化。该决议规定,为了使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标共存协议能够被接受,它必须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对所涵盖商品的原产地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第4665/2014号决议规定,商标共存协议必须规定:

受该协议约束的商标及其涵盖的商品;

协议的地理范围;

商标将限于的商品和服务;

商标的使用和展示形式;

违反协议的后果;

争端解决机制。

最近的裁决

自2015年2月11日判例法颁布以来,以下决议已接受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标共存协议,因为它们符合上述最低要求:

第1451/2015号决议,该决议接受第25类商标MARSHALL AMPLIFICATION和标识,MARSHALL和标识(已注册)和FRANKLIN&MARSHALL(要求)在第25类之间的共存协议,并同意后者的注册;

第960/2015号决议,该决议接受第10类中的商标SENTIVA(注册)和ZENTIVA(要求)之间的共存协议,并授予后者注册;

第1091/2015号决议,该决议接受第9类商标VIACOM(注册)和VIAKON(要求)之间的共存协议,并同意后者的注册;

第1168/2015号决议,该决议接受类别38中UPS和徽标和UPS的商标(已注册)与YUPS和徽标(要求的商标)共存的协议,并授予后者注册;

第589/2015号决议,该决议接受第3类中的FLOWER TWIST(注册)商标和FANTASY TWIST(要求)商标的共存协议,并授予后者注册;

第185/2015号决议,该决议接受第7类商标TPR(注册)和TRR与商标(要求)之间的共存协议,并授予后者注册;

第0512/2015号决议,该决议接受类别3的商标INVICTO和徽标,INVICTO LIMON和徽标和商业口号INVICTO LAVAZA QUE NO SE CORTA和INVICTUS(要求的)共存协议,并授予后者的注册权。

自同一日期以来,以下决议因不符合最低要求而拒绝了商标共存协议:

第2239/2015号决议,该决议拒绝第5类中的GODREJ HIT商标与徽标(已注册)和LABYES HIT(要求)之间的共存协议,并拒绝后者的注册;

第2044/2015号决议,该决议拒绝第35类中的GRUPO PANEZ(注册)和PANEZ&FAESA CONSULTORES Y ASESORES DE EMPRESAS SA商标和标识(要求)之间的共存协议,并拒绝后者的注册;和

第594/2015号决议,在第7类和第37类中,拒绝了MARTIN和徽标,MARTIN SPROCKET&GEAR INC和WHITE MARTINS(已注册)以及MARTIN和徽标(要求)之间的共存协议,并拒绝了后者的注册。

上述三个案例包括在第4665/2014号决议发布之前起草的商标共存协议,其中有关当事方没有使其协议适应判例法标准。如果这样做,则共存协议很可能已被批准并授予了商标。

总之,草拟商标共存协议将使秘鲁能够(且仅当)明显满足判例法所规定的最低要求(第4665/2014号决议),才能在秘鲁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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