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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驰名商标”时代的商标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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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标志着《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仔细阅读修改后的《商标法》,我们发现《商标法》第14.5条保留了“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目的的规定,这是《商标法》第14.5条,该条规定如下:

制造商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之类的字眼,也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

随着《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生效,对于我们来说,根据本条的规定弄清楚如何规范商标所有者的广告活动非常重要。新商标法的第14.5条(以下简称“禁止条款”)。

完全禁止使用“知名商标”一词

由于《禁止规定》将“其他商业活动”作为透明条款,因此我们认为,它完全排除了在商标使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进行广告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商标法》生效之前,只要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已将该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但是,《禁止规定》规定,“驰名商标”一词的使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行为,绝不能例外。

因此,《禁止规定》实际上消除了在任何类型的商业活动中出现“驰名商标”一词的可能性。

违反《禁止规定》可能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程序。

一方面,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在违反本条第14.5条(即《禁止规定》)的情况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显然,新《商标法》对违反《禁止规定》的活动给予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根据违规情况灵活地罚款。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禁止规定》也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不正当竞争指控的法律依据。商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使用“驰名商标”一词给相关公众,特别是普通消费者,带来积极的印象。新商标之后法律生效后,此类促销活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非法广告活动会在经营者中投资不正当竞争优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遭受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经营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规定不禁止商标广告。

虽然《禁止规定》完全禁止广告宣传“驰名商标”;我们仍然相信,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权利人可以继续宣传其商标的声誉和公众意识。

首先,《禁止规定》仅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一词,而不是“驰名商标”。因此,只要不怀疑“ XX知名商标”或“ XX商标众所周知”的广告,就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汉语提供了丰富的词汇供我们选择。商标所有者不一定限于“知名”一词;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可以使用诸如“著名”或“信誉良好”之类的同义词作为替代。

无论如何,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商标,《禁止规定》将不会实质性损害其使用和广告。

明智的做法是检查自己的商品和宣传材料,以确保符合新的商标法根据法律的非追溯性一般原则,在实施新商标法之前出售,发布或进行的商品,广告或促销活动不受《禁止规定》的影响;因此,在新商标法生效之前使用“驰名商标”一词不会导致任何法律后果。

但是,在新的《商标法》生效之前生产但在以后销售的产品又如何呢?我们认为,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或其他适用法律在这方面提供具体规定之前,商标所有人应谨慎处理此问题,检查在新《商标法》生效日期之前生产的产品,但可能然后出售,并采取预防措施以去除(或覆盖)产品上的“驰名商标”一词,以防发生不可预知的风险。

此外,商标所有人应在促销材料中更加注意“驰名商标”一词,并从将来所有分发的促销材料中删除该词。

总之,《禁止规定》杜绝了在商标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任何违反该规定的行为都可能遭受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是,《禁止规定》不会对真正的“驰名”商标的广告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建议商标所有者在其产品和促销活动中检查并删除“驰名商标”一词,以确保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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