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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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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将“署名权”与“确认作者身份权”分别规定为两项权利。事实上,这两者是同一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的作品上署名,以表示自己“作者”的身份。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署名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以及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之人署名两方面权利。作品完成后,作者有权主张自己为作品的作者,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直接参加作品创作的人所提出的确认其为作品作者的请求;同时,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化名或不署名,并有权禁止其他任何未直接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伯尔尼公约》及一些国家的版权法认为,“署名权”如果从禁止他人不正当的署名角度去行使,还包含更深一层含义,即不允许他人冒充自己的名义发表作品,这就是著作权法中的“冒名”问题;目前,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均有禁止冒名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属侵权行为。

此外,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专有,死后署名权也不得转让或继承。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死后隐匿、改变作者姓名。

应当注意的是,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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