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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商标审查和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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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修订并生效。修订后的法律对先前的商标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最近,为了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S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商标审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发布了《商标审查和审查标准》(“标准”)。以下是本标准的主要变更,这些变更可能对外国公司有利:

1.利益相关方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只有在先权利持有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方被允许向STO申请反对初步批准商标的异议,或要求TRAB在相对拒绝的基础上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理由(例如与在先权利冲突)。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定义“利害关系方”。该标准现在澄清,有关各方参考持牌人及/或之前的合法合法继承人商标权利和其他在先权利,如版权等,之前的质权人商标权利和可以证明具有在先商标权或其他在先权利形式的利益的其他方。

2.音频商标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除视觉标志外,现在还允许在中国将声音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该标准引入了声音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为了申请音频商标,需要声音样本。对于音乐声音,应以音乐符号或带编号的音乐符号以及文字说明的形式描述该商标。对于非音乐声音,申请人仅需提交声音说明作为商标样本。此外,申请人应提供使用音频商标的方式,例如“在服务开始时使用等”。确定音频是否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有冲突的,审查员不仅应当检查与在先音频商标的相似性,而且还需要检查与在先视觉商标的相似性。根据标准,在下列情况下,音频商标将被视为与先前商标相似或相同:

(1)两个音频商标的听觉或整体音乐形象彼此相似或相同,从而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或商标之间的某种关系感到困惑;要么

(2)音频商标中包含的词语或其他元素与视觉商标相似或相同,从而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商标之间的某种关系感到困惑。

3.商标Squ屋先发注册考试标准

根据中国商标法律,一个应用商标棚户应当予以驳回只要所有者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棚户显然知道该商标通过与它的合同,商业或其他相关商标所有者。此新条款可防止商标抢注者抢先注册他人的先前使用的商标。该标准进一步阐明,援引上述条款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商标所有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中国市场上使用了其商标。在先用途包括销售带有商标的产品,提供带有商标的服务以及在中国市场推广商标;

(2)商标抢注者显然是通过与商标所有者的合同,商业或其他关系,或者通过某种关系来知道商标的。合同或业务关系是指销售,OEM,特许经营(许可证),投资,赞助,活动的联合组织,业务访问或谈判关系,广告代理关系以及相对关系和从属关系(例如员工)等。 ;

(3)争议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与商标所有人先前使用的商标的商品/服务相似或相同;和

(4)商标争议是类似或相同与商标所有者事先用过的商标。

除上述变更外,本标准还通过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以及删除或添加一些示例,对商标审查过程中适用审查员意见的标准进行了补充或修订。所有这些修订扩大和完善了与商标审查标准有关的内容,不仅为审查员提供了具体的商标保护指导,还为权利人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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