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在此问题上的争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告断言,即使是假冒诉讼中的描述性商标,除独特性外,获得次要含义也不是必要的先决条件。他们说,建立先在用户才是必要条件,当事一方之一甚至可以在一天之内成为先用者,并且可以通过公众将商标与原告的商品联系起来而建立独特性,那么必须遵循禁制令。他们断言,法律的独特性与其说是事实的重要性不如说是重要,不如说他们继续通过一个例子来解释这一点-他们说,最佳(Brihanmumbai Electric Supply and Transportation)商标在BEST巴士上在孟买广受欢迎,但永远不会通过第9节中关于法律独特性的测试而获得通过-然而,在孟买,该商标已获得独特的独特性,以至于几乎没有人会误以为是公共道路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