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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阴暗面-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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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作用

1999年,印度自愿健康协会提交一个PIL在德里高等法院寻求对印度板球队由遗嘱品牌由ITC制造香烟的赞助禁令。据PIL称,即将到来的2001年世界杯足球赛将受到数百万观众的观看,而此类广告将在观众中促进吸烟。在2001年,ITC自愿取消了所有体育和文化活动的赞助,以示诚意。

2008年,当印度超级联赛(IPL)的第一场比赛即将举行时,最高法院提起了PIL诉讼,目的是限制维杰·马利亚(Vijay Mallya)以他的球队“皇家挑战者班加罗尔”为名,这个名字是Mallya的联合酿酒集团(United Breweries Group)间接尝试推广其威士忌品牌“ Royal Challenge”。最高法院在第一次听证会上驳回了这份请愿书。替补席上的法官提出了荒谬的辩解,理由是皇家挑战者不同于皇家挑战,而且请愿书的提交本身也导致了白酒品牌的过度宣传。此外,它观察到该国没有禁止饮酒,“只有那些喝酒的人会受到这类事情的影响”。替补席甚至问了律师:“为什么要在板球里找酒?您只看板球比赛”。

2005年,Mahesh Bhatt质疑COPTA及其规则的几项规定,理由是禁止在广告和电影中使用烟草制品违反了第19条第1款(a)项下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扼杀了制片人的艺术自由来描绘社会现实。法院提到了Hamdard Dawakhana诉印度联盟一案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据认为只有当广告与思想的表达或传播有关时,才能说它与言论自由有关。发布和分发用于促进个人业务的商业广告的权利不能说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法院指出,广告不能与传播新闻的媒体使用相同的底座。商业广告具有交易元素,并且不严格属于言论自由的概念。但是,它也注意到,烟草广告不能严格地属于第19条第2款中的“正派”和“道德”的范畴,因为吸烟是不健康的,但不能被认为是不道德或不雅的。重要的是,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生命(和健康)权胜于广告商的言论自由权。它观察到直接广告和间接广告都具有相同的目的,应予以相同对待。最后,它认为,尽管商业广告应享有第19条第(1)款(a)项的有限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扩展到烟草制品的商业广告,包括直接广告和间接广告。因此,COTPA被认为是对第19条的合理和违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立场与它认为,尽管商业广告应享有第19条第(1)款(a)项的有限保护,但该保护不应扩展到烟草制品的商业广告,包括直接广告和间接广告。因此,COTPA被认为是对第19条的合理和违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立场与它认为,尽管商业广告应享有第19条第(1)款(a)项的有限保护,但该保护不应扩展到烟草制品的商业广告,包括直接广告和间接广告。因此,COTPA被认为是对第19条的合理和违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立场与Tata Press Ltd.诉MTNL对广告提供了第19(1)(a)条的全面保护,理由是它们对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并压低经济价格至关重要。

2006年,美国国家消费者争议补救委员会开始严厉处理代理广告。在United Breweries Ltd.诉Mumbai Grahak Panchayat一案中,委员会就在Western Railways Train教练上刊登的“ Bagpiper Soda”,“ Derby Special Soda”和“ London Pilsner Soda”广告进行了投诉。经进一步探测,委员会发现市场上根本没有这种苏打水!广告中陈述的事实显然与两家公司生产的威士忌/啤酒相对应,从而清楚地表明它们仅仅是替代品。法院指示这些公司放置纠正性广告在铁路客车上自费购买“远离年轻一代印度第一号天然果汁饮料Limbu Paani,Nariyal Paani,Yehi hai Apna Alag Andaz的酒”。

2014年,社会活动家Teena Sharma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了PIL,以寻求禁止代理广告的行为。她认为,《 1994年有线电视网络规则》必须要求所有由信息和广播部认定为真正品牌扩展的广告必须由CBFC进行预览和认证。此外,她祈祷《守则》必须规定特许帐户证明广告支出与产品销售不成比例。由于未知原因,此PIL后来被撤回。

商标权受到威胁吗?

鉴于上述情况,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这些法律是否剥夺了商标持有人使用其商标的合法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对商标使用施加这种限制?

这些问题与我们讨论无装饰包装时遇到的问题相同。我们的普通读者可能还记得,这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正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中悬而未决,评估小组的报告定于2017年年中发布。在这里,这里和这里阅读我们以前有关无装饰包装的文章。因此,我们可以自由地借用一些用于简单包装的常用参数。

首先,我们可能会注意到,在WTO和ICSID上,有人争辩说商标不是一项积极权利,而是一项消极权利,即商标赋予了持有人将任何其他人从其使用中排除的权利,但并未赋予它任何权利。他有在他希望的任何地方使用其商标的积极权利。根据第16条,TRIPs也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消极权利。但是,印度《 1999年商标法》第2(zb)条为所有人使用商标提供了积极权利。

其次,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充当商品原产地的指示器。商标的次要功能是充当“沉默的推销员”,即在包装上显示商标的商标和标志等,充当公司的广告。尽管TRIP无法识别此辅助功能,但公司在代理广告中会利用此辅助功能。通过在适当的环境中秘密地显示其商标,公司可以宣传原本无法做到的产品。

结论

我认为,商标使用权不是绝对权利;它不能与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相提并论。因此,可以在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方面加以限制。但是,目前,法律存在部分矛盾,因为1999年商标法的措词是正面的,而法律部分地禁止为促进目的而使用某些商标。但是,即使澳大利亚是先驱者,《澳大利亚商标法》的措词也与此类似。普通包装。因此,这些法规可以和谐地解释为以更具体的法规(COTPA)为准。但是,为了阻止诉讼并防止此类冲突,立法机关也可以考虑修改《商标法》。

至少,关于代理广告的规则必须更加严格。根据ASCI的规定,也可以对这些广告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例如,报告指出,仅在两个电视频道上广告Pan Parag的纯Pan Masala(一种非烟草产品)的年度费用是其年销售价值的3.8倍。因此,很明显,此类产品被用作代孕该品牌所售古特卡的广告。

鉴于上述情况,我建议进行以下测试来确定广告是代理广告还是真实广告:

考虑产品的总销售价值,并将其与广告的制作和发行成本进行比较。

请考虑所宣传的产品是否为联盟产品(例如非酒精类酒精饮料或非烟草类泛马萨拉,苏打水等)。

此外,有线网络电视规则中规定的规则指出,必须严格遵守为公司的广告宣传其他产品时,不得使用广告宣传其违禁产品的典型情况。这包括聚会,表演和其他迷人活动的设置。

如果不打算将产品用作替代品,则在不同产品类别中产品的商标相似性不得受到惩罚。例如,2004年,ITC决定将其烟草品牌Wills Navy Cut重命名,以便可以在不收取替代广告费用的情况下为其“ Wills Lifestyle”服装品牌做广告。可以通过仔细检查避免此类情况。

可以这么说,在当今时代,互联网已成为年轻人娱乐的主要媒介,而电视和报纸是传统媒介。网络丛书越来越受欢迎,并且在印度城市青年中受到了广泛的欢迎。众所周知,互联网是一个固有的不可审查的空间,这就是为什么它被用来自由地创建内容的原因,而没有我们的sanskaari审查委员会的窥探。这些公司因此使用网络系列作为直接和间接广告违禁产品的渠道。TVF的投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网络系列一经发布便风靡互联网,并拥有最高的有史以来任何印度表演的IMDb评分(并且是个人喜好)。从给我们带来标志性对话“ Tu Beer Hai”的开幕式到其公然的产品放置,它没有推广其主要赞助商翠鸟啤酒的禁止方法。此外,TVF的最新节目《幽默的你》由福斯特啤酒赞助,并且该产品在该节目中大量宣传。

基于这样的例子,我相当怀疑法律在将来可以实际控制和规范酒精和烟草制品广告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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