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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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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慈善组织

Latha R. Nair

2013年12月12日,总部位于加尔各答的慈善传教士(MoC)针对上述商标提出了3项商标申请,并自1948年8月1日开始使用。这些商标的详细信息如下:

Sl。没有。申请编号产品
1个264171016纸,各种纸制品,纸板印刷品,照片,文具,办公用品,教学材料
2264171124纺织品和纺织品
3264171245社会和慈善服务
第16类和第24类的申请于2016年9月4日注册,而第45类的一个申请于2015年11月30日注册。第45类的申请以ABA为基础进行,而其他两个申请则对相对提出了理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的材料予以满足。

MoC,在这种情况下是申请人,是一个非贸易的慈善机构,该文章由Spicy IP帖子触发,涉及由MoC获得的商标。本文旨在研究慈善组织为何不进行商品或服务贸易而应拥有商标。

首先,蓝白条纹纱丽背后的故事

出现在http://www.motherteresa.org/08_info/Sari.html上的博客,该博客似乎是加利福尼亚的特蕾莎修女中心的网站,提供了蓝白条纹边框纱丽的背景特蕾莎修女(在天主教会中现为加尔各答的圣特蕾莎修女)及其慈善机构声名fa起。

如果您是信徒,博客的作者Stuti Das指出,1946年,当时已经在印度的特蕾莎修女与耶稣基督发生了神秘的相遇,当时他要求耶稣基督去为最贫穷的穷人服务。在贫民窟里告诉她,她应该像印度妈妈玛丽一样穿着简单的印度衣服,因为她的纱丽是上帝的象征,所以她的纱丽会变得圣洁。母亲在得到梵蒂冈的许可后搬到加尔各答。1948年8月8日(恰好是这些申请的日期),她买了一对带有三个蓝色条纹的白色纱丽,并请她的属灵主任范·埃克塞姆神父保佑他们。该博客进一步指出,母亲于1948年8月17日第一次穿着现在闻名的纱丽。

博主指出,在接受MoC采访的第二位修女格特鲁德姐妹(Sister Gertrude)的采访中,她回忆起母亲出于象征性和实际原因选择了蓝色边框。具有象征意义,因为蓝色与圣母玛利亚和纯洁相关。实用,因为那时那些席卷加尔各答街头的妇女曾经穿着类似的纱丽,而这些纱丽帮助修女们认清了穷人。

1958年,母亲如实地呼吁,母亲将这些纱丽编织物委托给了世界各地的姐妹们,由甘地吉在蒂塔加尔(Titagarh)的Prem Niwas编织,这是一个被社会排斥的麻风病人的中心,因此他们可以在人类尊严上工作。慈善传教士显然已经为这项工作付钱。

事实上,是每一个背后都有一个故事商标...

是什么促使MoC获得蓝白色条纹的商标?

媒体报道援引商务部律师的话说,有人企图滥用蓝白条纹来接受捐赠,并且欺骗公众购买带有蓝白条纹的纪念品,纪念品和书籍,认为收益将用于MoC。这导致需要保护组织的身份,因此相应地申请了商标。

代替MoC的任何商标所有人都会做同样的事情。如果可以相信媒体的报道,那么蓝色和白色的条纹似乎已经变得与众不同,并且与MoC相关联,因为它显然值得复制-因此肯定值得保护。

慈善组织为什么要拥有商标?

这就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慈善组织不买卖任何商品或服务时为什么要拥有商标。慈善组织拥有商标并不是一个新颖的事实。像贸易实体一样,慈善机构的名称或徽标也可以成为识别点。例如,乐施会,绿色和平组织或我们自己的I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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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贸易实体通过使用其商标或服务标记进行商品或服务贸易来赚取收入,但作为非贸易实体的慈善机构唯一的收入手段是筹集资金。为了筹集资金,将慈善机构确定为“某人”很重要;否则,捐赠者将担心被未知实体欺骗。为了进行识别,慈善机构必须拥有商标或服务商标。

为了说明这一点,比起IDIA而言,成功筹集资金来教育一个经济上较弱的法学学生的机会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IDIA现在是在这一特定领域工作的知名慈善机构。在当今时代,人们怀疑未知的实体为慈善目的而寻求资金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可作为判断慈善服务质量的推动者。当涉及强大的商标时,捐赠者通常会跳过必须对慈善机构的信誉进行研究的问题,因为这可以为捐赠者提供迫切需要的保证,即资金将被诚实有效地使用。因此,在慈善组织中,商标的作用(即作为强大的来源标识)是必不可少的。

慈善组织有权注册商标也反映在尼斯分类中,该分类标识并列出了属于慈善组织第45类的服务。

另外,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关于共同体商标审查的准则第2.3.3.2节列出了此类实体使用证明的准则,其中指出该商标在何处受其非营利企业的商品保护或服务,以及商标已被使用,则使用背后没有任何获利动机这一事实是无关紧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准则继续引用了2008年9月12日C-442 / 07号“ Verein Radetzky-Orden”的判决,并指出“慈善组织不寻求盈利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的目标不能是为以后建立其商品或服务的出口而保留”。

在这种情况下,在不使用慈善组织商标而取消使用的情况下,欧洲共同体法院面临的问题如下:

“ [理事会第89/104号指令]第12条第(1)款被解释为是指(非正版)商标用于(真正)使用以区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 -牟利协会在活动公告,商业文件和广告材料中使用该商标,并且该协会的成员在收集和分发捐赠时会使用该商标,因为这些成员戴着带有该商标的徽章吗?”

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如果将该比例应用于蓝白条纹边框的纱丽,则自1948年以来,MOC的修女们在进行慈善服务时一直穿着该纱丽,他们的确使用了该商标。另外,从一开始就叙述过的故事表明,自1948年以来,他们就一直在莎丽服上使用这种独特的标志。我在互联网上对MoC信头的有限研究并未发现在信头等处使用过该标记。实际上,出现在互联网上的来自母亲的打字信都只是由母亲在带有MoC印章的白皮书上写的。鉴于以上讨论,即使假定未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在MoC或法律中也没有阻碍将它们用作此类商品的商标。是的,慈善机构也可以拥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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