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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治理理念与版权补偿制度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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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对策都是出于同一个目的——允许甚至鼓励新兴网络传播技术的使用,但同时又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保证创作者的利益得到合适的保护。但两种方案在版权补偿金的法律性质设计上又具有本质的区别。如果由国家出面进行宏观调控,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法定许可”的方式。作品使用人虽然不必征得版权人同意就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仍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报酬。如果由行业协会进行集体管理,这实际上还是维持“授权许可”的方式,只不过原来的单个版权人的个别许可变革为了集体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许可。

接下来的问题是应该选择行业协会集体管理和版权补偿金制度还是国家征税补偿制度呢?本书认为,从当代社会治理理念的角度思考,我们的社会应该选择行业协会集体管理下的版权补偿金制度。

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已经在逐步将一些权力让渡给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职能必须与政府能力有效协调。从根源上来说,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让渡和授予,由于人们只让渡和授予政府有限的权力,所以,政府是“有限政府”。必须使社会治理机构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政府一方面要加快自身职能转变,将一部分社会管理事务交给非政府组织来承担;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推动其能力建设,使之为承接好政府转移出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充分准备。版权补偿金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完全可以由行业协会充当适格的征收主体。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今政府所管理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政府的张力面临严峻的考验。而扩大政府规模受资源的有限性制约,空间不可能很大。国家—政府组织系统在把社会要素组织起来,并形成有序的社会结构,从而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过分依赖国家—政府组织系统的社会是分工不发达、低效率的“总体性”的社会。由于企业组织与政府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总是有限度的,这两类组织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张,因而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依赖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2〕通过建立和发展非政府组织,使之广泛地参与社会管理,是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普遍的做法,有必要积极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组织,它代表了社会的自治,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壮大,弥补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缺陷。随着公共事务的纷繁复杂,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公共事务治理领域的“关键加入者”。非营利组织要强化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回应社会的需求。版权补偿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灵活的授权方式,完全可以由行业协会或非政府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在网络私人传播和下载领域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国家进行调控,但目前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之进行调控,存在着“政府失灵”的状况。网络私人传播和下载是网络技术的进步,但不应“无法无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行业协会通过发挥其功能可以弥补这些缺陷。采用行业协会集体管理模式而不是国家征税补偿模式,也是出于建立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制度的考虑。

世界上不同国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并不相同,有民间的、半官方的、官方的。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民间的,意大利作者出版者协会是半官方的,而俄罗斯著作权协会则是官方的。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版权制度发育的状况和对网络版权强化管理的角度考虑,我国的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是半官方或官方的为宜,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在网络版权集体制度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合理协调分配相关资源,进行全局性、宏观性的监控,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权威性、垄断性的形成。〔2〕笔者认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性质定位是合理的,其民间性并不影响政府的干预和协调,这点结合我国国情更为明显。我国很多性质上为民间机构的社团、机构,实际上是参照事业单位乃至行政机构管理,因此,在我国应更加强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理念上的民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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