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发展的下一个步伐是通过Crocs Inc. USA诉Aqualite India Ltd和Anr。其中德里高等法院的独任法官在一项附带诉讼中裁定,注册外观设计不能为商标。由于缺乏新颖性,原告未能成功提起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因此,原告以假冒产品为由要求强制令。如上所述,它是由嘉士伯啤酒厂的判决解决的只要严格意义上不将设计元素用作商标,而是随着更大的商业外观出现,通过其包装展示产品等,假冒的主张就可以成立。在此基础上,被告辩称,如果就外观设计要素作为商标主张了仿冒,则不存在仿冒行为。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见,并指出,原告未能反驳被告的论点,即原告的假冒行为仅基于其注册外观设计,并且原告无法指定任何其他功能或较大商业外观/商品的一部分。而不是设计中的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