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国广播电台、作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提出反托拉斯诉讼,在法院主导下,该案最后达成和解。美国政府与ASCAP的合意,详细记载于此案判决中。该判决最早于1941年作成,其后历经多次修改,最重要一次修改是在1950年,于1960年再度修正。该判决中最主要之内容如下:(1)会员对ASCAP之授权必须是非独占性授权(non-exclusive license);会员可自行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收取使用费;(2)ASCAP除了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外,尚必须提供经济合理的按项目许可授权方式(per program license)以便使用人有所选择;(3)ASCAP对相同类型的使用人必须用同样的标准及方式收费,不得有差别待遇;(4)ASCAP不得拒绝授权给使用人;(5)收费标准需合理,使用人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有疑义时,需提请纽约区域法院认定;(6)ASCAP不得拒绝符合入会资格的作者或出版人入会,亦不得对会员实行差别待遇;(7)使用费的分配方式必须客观合理。该合意判决作为规范ASCAP运作的准则,ASCAP必须履行,在此司法监督下,ASCAP的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