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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通过行政措施实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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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措施一览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民议会分配给政府和有关部委和组织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之一,其中包括检查,监督知识产权立法的遵守情况和保护知识产权。处理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因此,通过行政措施处理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受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是国家机构的任务,包括检查员,市场管理局,海关,公安,各级人民委员会1。

在越南的行政立法体系下,行政措施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措施,其中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制裁,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程序,救济措施等,以处理特定领域违反国家管理法规的行为。对于知识产权,适用的行政措施可能包括处理侵权的形式和处理侵权商品的措施,重大证据和行政违规手段,尤其是还包括行政制裁(侵权行为的补救措施)和补救措施(侵权产品的补救措施)知识产权法第214条规定2。

知识产权法第211条规定,有四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行政制裁,包括:

a)侵犯知识产权,对作者,所有者,消费者或社会造成损害;

(b)生产,进口,运输或交易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假冒商品,或转让他人进行这种非法行为;

c)生产,进口,运输,交易和储存带有伪造商标或地理标志或转让他人的带有伪造商标或地理标志的邮票,标签或其他物品。

d)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有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四个关键问题包括:

(a)适用行政措施的条件;

(b)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则;

(c)对行政措施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描述;和

(d)制裁行政违规的程序和决策。

1.行政措施的适用条件

为了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基本上有以下五个主要条件:

(a)有针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措施的法律依据,即必须有描述或命名侵权的法律规定,针对实施行为的个人和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制裁和措施侵犯知识产权

(b)关于知识产权持有人要求执法机构采取行政措施的程序和程序有法律规定;关于公民谴责和建议通过行政措施处理侵权行为的程序和程序的法律规定;执法机构有程序和命令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主动侦查和处理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

(c)有主管的执法机构或主管人员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行政措施,其职能,职责和权力包括参与通过行政措施处理案件时的制裁权限

(d)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侵权评估机构通过提供专家意见,专家证人或知识产权评估3可以提供专业协助。这种专家意见可以由权利人提供,也可以由执法机构根据其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侵权评估的全民公决提出。

(e)收到请愿书的执法机构具有知识,经验和能力,能够自信地处理和发布制裁行政处罚的决定4

2.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则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未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仅在根据第119/2010号法令/ ND-CP修订的第105/2006号法令/ ND-CP(“经修订的第105号法令”)中提供。 。根据修订的第105号法令,只有当该行为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因素时,才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

一个。审议中的主题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内

b。正在考虑的主题中存在侵权元素

C。侵权的个人或组织既不是权利人也不是权利人授权的使用该IP权的人。

d。侵权行为发生在越南境内5

第二个因素-正在考虑的主题中的侵权要素-当权利人需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处理侵权时,通常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以下是确定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要素的指南,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植物品种6。

对于发明,基于授权专利与可疑对象的保护范围的比较,可以确定是否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的侵权要素:

(a)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与发明所保护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部分)相同或等同;

(b)与发明保护领域相同或等同的过程;

(c)通过与专利保护所涵盖的过程相同或等同的过程制造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部分)。

对于商标(驰名商标7除外),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认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标志包含侵权要素:(a)涉嫌与正在使用的商标相同或令人困惑的标志(b)涉嫌侵权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同或相似8。

对于版权9,通过将可疑主题与受保护主题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侵权元素是否属于以下5种形式之一:

(a)未经授权复制作品

(b)非法创作了衍生作品;

(c)具有伪造名称,作者签名,假冒或占用版权的作品;

(d)部分作品是非法提取,复制或组装的;

(e)具有非法禁用的技术设备的产品。

对于植物品种,如果将可疑侵权与植物品种保护标题(由保护授权机构保护的植物品种的描述)进行比较,然后将其归类为四种形式之一,则可能会发现侵权元素

(a)未经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受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知识产权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

(b)使用《知识产权法》第187条规定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c)使用与受保护品种的物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同物种或与该受保护植物品种的名称相同或令人困惑的物种的植物名称;

(d)如果保护标题的持有人没有合理的条件来行使其对相同材料的传播材料的权利,则上述(a)或(b)表格也可能适用于收获的材料

3.行政措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描述

由于知识产权是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和相关权,工业产权和植物品种权,因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部门由三个不同的部委管理。包括负责工业产权国家管理的科学技术部,负责版权和相关权的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以及负责植物品种国家管理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部10。

该法律将行政违法定义为个人或组织实施的行为,它违反了关于国家管理的法律规定,该规定不是犯罪,必须根据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予以处理11。因此,简单来说,行政措施仅适用于在有法律依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为行政侵权的情况下,即,仅在以下情况下才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视为行政侵权: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a)该行为是非法的或违反了国家管理法;

(b)这种行为是组织或个人有意或无意的

(c)侵权的社会危险性不算是犯罪

(d)法律要求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2012年《处理行政违法法》,政府的任务是通过颁布各种法令来指导该法案的实施,这些法令规定了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的形式和水平,补救措施,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记录的能力以及制裁的能力。行政违规。因此,与上述三个领域的知识产权相对应,分别颁布了3条法令,2013年10月16日的131/2013号法令/ ND-CP法令对此法令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的28/2017 / ND-CP(“修订的131号法令”),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的99/2013 / ND-CP(“ 99号法令”)和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的ND-CP根据1月3日发布的第04/2020号法令/ ND-CP,对2016年5月6日进行了修订和补充,2020年(“第31号法令修正案”)。以下是这三个字段中一些管理违规的摘要

3.1经修订的第131号法令描述版权和邻接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第131号法令规定了34项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侵犯版权,例如运输和储存盗版货物的行为;侵犯其名字的信誉权,即一件作品的陪产权;保护工作的完整性;侵犯发布权;侵犯了制作衍生作品的权利;侵犯公开表演权;侵犯租赁原件,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副本的权利;侵犯复制(复制)权;侵犯了采取技术措施来自我保护版权的权利。

侵犯相关权利的行为包括侵犯保护表演影像完整性的权利的行为;侵犯了修复表演者现场表演的权利;侵犯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未经表演的表演的权利;侵犯复制音频和视频记录的权利;将发布的音频和视频记录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转播权12

3.2根据第99号法令描述工业产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工业产权区包括仅在注册的基础上形成的工业产权组,例如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在非注册的基础上建立的工业产权组,即反不正当竞争权。第99号法令规定从第5条至第9条有4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包括具体违反建立,实施和保护工业产权程序的规定的行为;违反有关工业产权保护准则的规定;违反有关工业产权代表的规定;违反工业产权评估规定;在检查和检查过程中违反密封规定并临时扣押违规手段。从第10条到第14条第99号法令规定了4种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实用程序解决方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犯商标,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生产,进口,交易,运输,储存货物的行为,以出售带有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的货物;生产,进口,交易,运输和储存带有伪造商标或地理标志的邮票,标签或物品的行为;工业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进口,交易,运输,储存货物的行为,以出售带有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的货物;生产,进口,交易,运输和储存带有伪造商标或地理标志的邮票,标签或物品的行为;工业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进口,交易,运输,储存货物的行为,以出售带有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的货物;生产,进口,交易,运输和储存带有伪造商标或地理标志的邮票,标签或物品的行为;工业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3根据修订的第31号法令描述植物品种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31号法令第6条至第17条中的12条,规定了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规定的违反,例如违反了保护证书持有人和植物新品种的作者的义务的规定。增长;违反保护证书持有人权利的规定;违反植物品种生产规定;违反植物品种交易规定

4.制裁行政违规的程序和决策

4.1基本原理

由于决定采取基于国家权力的行政措施的单方面性质,法律明确规定了执法机构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3:

(a)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应根据其权限迅速,公开,客观地进行,以确保公正和法律规定;

b)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和后果,违规主体以及减轻和加剧的情况;

c)仅在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时才制裁行政违法行为。

d)具有制裁能力的人必须证明有违反行政行为的行为。受到制裁的个人和组织有权证明自己或通过其合法代表证明自己没有犯下行政违法行为;

e)违反组织和个人必须受到警告或罚款的主要制裁形式之一,对个人的最高罚款为2.5亿越南盾,对组织的最高罚款为5亿越南盾。特别是对于植物品种,最高罚款额为组织1亿越南盾,个人为5000万越南盾

f)根据工业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可以实施附加制裁:没收重大证据和违法手段,包括带有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的商品,原材料,生产和交易具有侵权行为的商品的材料和手段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暂停生产和经营活动1到3个月

g)可能采取的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包括:强行删除或销毁侵权要素,强行更改企业名称,强行更改域名信息或归还适用于工业产权的域名;强制撤销版权和相关权注册证书,并强迫归还作者,侵犯版权和相关权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报酬。机构;在植物品种领域,补救措施可包括在一定时期内暂停运营,强制转让植物品种使用权,强制履行义务,以帮助保护产权所有人维护受保护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h)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期限为2年,从完成违法行为或从发现持续违规行为开始算起。

i)除行政制裁决定所规定的行政制裁之外,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根据民法规定向权利人支付重大损害赔偿。

j)严禁保留带有刑事标志的案件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4.2制裁行政违规的程序和决策

修改后的第131号法令和修改后的第31号法令均未规定处理侵犯版权,相关权和植物品种权的程序,例如处理第99号法令中侵犯工业产权的过程。根据第99号法令,大多数行政违法案件仅在权利人的要求下处理工业产权的侵权,据此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步骤14来描述侵犯工业产权的情况:

第1步-准备并提交处理违规的请求:请求中必须说明执法机构的名称,相关的受保护知识产权主题,涉嫌侵权的商品/服务,侵权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并提供文件证明权利持有人有资格提出请求。

第2步-在10个工作日内接受请求。此步骤包括接收和审查请愿书,包括确定处理违规行为的权限以及检查文件和证据的有效性。如果发现请求不完整,可以请求权利人在30天内补充文件,证据或解释。在这一步骤中,执法机构可以征求或咨询国家机构有关工业产权的专业意见,或者进行全民公决以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评估,以澄清案件的细节;

步骤3-要求解释。执法机构可以要求受行政管理的当事方在执法机构向涉嫌侵权者发出通知后的10天内,或者自做出检查记录之日起,违反行政法规的纪要,以提供信息,文件,证据或解释。被指控的侵权人可以要求延长上述解释的期限,但自作出检查记录或行政违法记录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解释步骤的目的是使被指控的侵权人有机会提供证据,文件或反证词,以证明他或她没有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例如,他的辩护可能包括疑似商标不会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或者涉嫌侵权是由涉嫌侵权人独立创造的,或者该案可能会成为非侵权的例外(例如,使用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出于个人需要或非商业目的的布局设计,或者流通,进口和利用合法持有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合法销售的产品的用途,包括外国市场(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商品)等。

步骤4-准备处理违规行为。自收到满意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主管人员应将拟定的时间,程序,处理措施通知权利人,并要求工业产权人在检查,审查,核实和处理方面给予合作与支持。违规。

步骤5 –做出制裁决定。执法机构发布的关于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决定以及其他制裁形式和补救措施

4.3拒绝,推迟处理违规案件

应当指出,在以下六种情况下,也可能拒绝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工业产权的请求:

a)在有关工业产权争议的情况下,提出了处理侵权的书面请求;

(二)处理侵权行为的请求人不符合处理机关关于解释和补充证明工业产权人的身份并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的要求;

c)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条第1款,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性规约到期;

d)处理违法行为的机构或警察局的核查结果表明,没有违反处理违法行为的申请中所述的违法行为;d)主管机构有结论,决定或通知,不足以执行处理违规程序的理由;

e)根据知识产权法被视为不违反知识产权或不受本法令规定的行政制裁的行为。

除与假冒商标,假地理标志,包装,邮票,标签或其他带有伪造商标或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有关的确定的违法行为外,接受请求的执法机构将停止处理违规行为的程序。在4种情况下:

a)在接受处理侵权的请愿书之后出现投诉,谴责和纠纷,必须等待主管机构的解决结果;

b)在受理了处理侵权的申请之后,尚无足够的理由来确定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

c)处理侵权行为的索赔人书面撤回了处理侵权行为的请求;

d)双方同意在不影响第三方,消费者和社会的权益的情况下解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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