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印度一样,英国也不承认任何特定的宣传权,因为名人被迫从不同的法律途径中进行选择以保护他们。1994年《商标法》没有保护这些权利的任何具体规定。由于只有注册商标受该法保护,如果名人的名字没有注册为商标,名人将变得无助。即使名人试图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他们也会感到失望,因为“名人越著名,他们的名字就越不具有特色”[13]。关于Re:Elvis Presley商标公司的法院拒绝注册名称“ Elvis Presley”,因为众所周知,它不具有识别商品的独特品质[14]。1988年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允许个人将其固定在照片或胶片中时保护自己的肖像。但是,只有在该人“委托”他/她的工作时才可以要求这种保护[15]。此外,即使名人拥有照片或电影的版权,法律也仅禁止侵权者复制原始作品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这使个人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要证明侵权者复制了原始作品的很大一部分变得具有挑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