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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创新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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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是东南亚一个独特的国家,其经济因其拥有3200万人口的多种族,多文化和多语言社区而异。它的自然资源包括锡,石油,棕榈油,木材,铜,铁矿石,天然气和铝土矿。马来西亚的经济最初是建立在商品和制成品(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棕榈油和电子产品)出口的基础上的,但该国正处于过渡中,以发展更多的高科技,基于知识的产业和服务。服务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日益增加,包括医疗保健,旅游,保险和金融。

该国被公认为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地企业家都具有良好的商业环境。吸引力包括良好的基础设施,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和较低的自然灾害风险。英语在私营部门被广泛用作商务语言,在与主要贸易伙伴打交道时非常有利。

根据彭博社(Bloomberg)的2019年创新指数,马来西亚是世界上创新能力排名第26位的国家。该指数根据研发支出,制造能力和高科技上市公司的集中度等指标对200多个国家进行了评估。除了排名第六的新加坡之外,马来西亚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排名最高的国家,其最近的邻国泰国排名第四十。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 2018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马来西亚排名第25位。再次,是仅次于新加坡的东盟国家第二高的排名。

良好的商业环境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兼容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MyIPO)日益高效的行政管理以及紧密基于英国模式的对抗法院系统的进一步支持。在首都吉隆坡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大缩短了诉讼案件的处理时间。发展中的判例法开始影响起诉实践。

申请和注册统计

过去五年来,马来西亚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号保持健康(参见表1至表3)。2017年授予的专利数量首次超过5,000,并且商标申请和注册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尽管有许多大型企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方面更多地关注质量而不是申请数量,但海外市场对马来西亚一直保持稳定和持续的浓厚兴趣。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仅接受正式审查,迄今为止,已有超过85%的申请进行了注册。

法律和实务更新

新专利起诉高速公路

在过去的几年里,马来西亚专利和外观设计在法律上一直很安静,没有立法上的修改。最重大的实践变化是2018年7月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启用了新的专利起诉高速公路(PPH)试点计划。

PPH是加快对马来西亚专利申请的起诉的可用选项。通过此最新添加,MyIPO现在与三个外国专利局(日本专利局(JPO),欧洲专利局(EPO)和CNIPA)签订了PPH协议。

根据PPH,专利申请人可以根据JPO,EPO或CNIPA相应申请的有利审查结果,请求MyIPO加速审查。

在提交PPH请求之后,MyIPO将审查该请求,并在两周内发布决定以接受还是拒绝该请求。如果接受,马来西亚申请将分配给审查员进行审查。任何办公室行动都将在三个月内发布。申请人必须在两个月内答复。如果随PPH请求一起提交的申请或为响应局方行动而修改的申请满足所有要求,则该申请将继续授予。在提交PPH请求后的六个月内,可以最终决定是否授予赠款。

除了这三个PPH计划之外,寻求加快专利申请速度的申请人的选择还包括修改审查,东盟专利审查合作和加速审查。基于MyIPO近年来授予的更多专利,各种各样的选择都显示出良好的效果。

表1.专利



表2.工业设计



表3.商标



2019年商标法案和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所有者即将面临重大变化。《 2019年商标法案》于2019年4月在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Dewan Rakyat完成一读,于2019年7月完成二读。预计将在2019年末成为法律。此后,马来西亚期待已久的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预计将于2020年生效。

新的《商标法》是对现行《 1976年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和现代化。它包括可以注册为商标(例如声音和三维商标)的主题的扩大范围。还有关于集体商标,多类申请,申请与注册的分割和合并,针对侵权诉讼的毫无根据的威胁的补救措施以及刑事执法程序的规定。

《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资格将为外国申请人提供在马来西亚申请,注册和续展商标的简便途径。对于本地商标所有者,它将简化在海外进行注册的过程。

IPOnline2U

2018年11月中旬,MyIPO的在线备案系统暂时关闭。一个月后,一个全新的在线平台IPOnline2U被悄悄引入。以前的在线申请系统本质上是代理人提交申请和其他起诉文件的单向流程。新系统面向信息和文档的双向通信,要求用户积极监视其收件箱并下载诸如办公室动作和其他通信之类的项目。

新平台在速度和功能方面都显示出了希望,尽管在编写洗衣清单时需要从专业代表的角度来解决问题。总体而言,IPOnline2U将加快起诉知识产权的过程,并使检查未决申请和异议的进度更加容易。例如,开始实行纯数字格式的专利证书的发行。

判例法

马来西亚各级法院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裁决。在过去的十年中,专利诉讼有了明显的增长。尽管情况仍然倾向于由当地实体之间的争端主导,但判例法的发展将影响未来的起诉和诉讼实践。

在Merck Sharp&Dohme诉Hovid Bhd案中,吉隆坡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裁定,所谓的“瑞士类型”的第二种医疗用途主张在马来西亚享有专利权,并且不属于医疗方法的排除范围。该决定是对现有官方惯例的欢迎声明。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在Fukuyama Automation Sdn Bhd诉Xin Xin Engineering Sdn Bhd案中,Shah Alam高等法院对支持原告作为专利所有人的转让进行了审查。发现它是制造许可证,实际上没有转移专利的所有权。MyIPO接受并记录了该文件这一事实并不保证拥有适当的所有权。尽管该专利最终由于缺乏新颖性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还指出,原告仅是被许可人,没有资格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近年来,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已收到两项专利诉讼。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包含授予专利后修改专利的规定,程序在MyIPO之前进行。但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是没有与该专利有关的未决诉讼。在SKB Shutters Manufacturing Sdn Bhd诉Seng Kong Shutter Industries Sdn Bhd的专利侵权案中,联邦法院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应将授予专利的任何从属权利要求视作其命运完全取决于其父母的有效性独立权利要求,或者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在概念上应被视为独立权利,包括其包含并引用的功能组合。

联邦法院采用了前一种方法,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将权利要求的地位修改并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地位,才能保存其父项独立权利要求无效的从属权利要求。此外,法院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自行受理修改申请,并且现行的《专利法》阻止了在诉讼过程中向MyIPO提出此类修改。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无效的认定实际上注定了专利。

MyIPO和IP从业人员都认识到专利所有者无法解决法律诉讼中发现的任何无效性这一难题的不令人满意的性质。据了解,MyIPO打算对《专利法》提出修正案,以解决这种情况,尽管时限未知。同时,专利申请人将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重要案件,例如寻求多个范围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甚至明智地使用自愿性分案申请。

在Spind Malaysia Sdn Bhd诉Justrade Marketing Sdn Bhd案中,联邦法院发表了对创造性的评估。主要问题是,是否需要法院对著名的英国风帆冲浪国际公司诉Tabur Marine(Great UK)Ltd一案(更通常称为“风帆测试”)进行申请并进行四步测试。

总体而言,滑浪风帆测试被视为有用的指南和良好的起点。它为发明性步骤提供了一种结构化的方法,并且避免了通过参考对整体证据的一般印象直接涉及显而易见性问题。但是,不应将测试的各个步骤固定下来并机械地应用,特别是在对简单事实场景的评估可能因关于精美性的辅助辩论而脱节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始终牢记,《 1983年专利法》第15条所表达的最终问题是,考虑到现有技术,该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此外,联邦法院拒绝了为确定发明构思而采用问题和解决方法的建议。问题和解决方案通常在EPO中应用。但是,根据《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2节的要求,该要求从问题和解决方案的角度定义了发明的含义,联邦法院认为,对第15节中的发明步骤采用相同的方法,将两个不同的法定混为一谈。要求。

这两项联邦法院专利裁决的共同点是司法部门主张国家独立,并密切注意马来西亚法规的确切措辞。法院当然仍会留意其他国家在法律和判例法中的法律地位,但还将研究本地和外国立法之间的异同。显然,仅仅在主要外国司法管辖区加盖法律和实践的时代已经过去。

在Liwayway Marketing Corp诉Oishi Group Public Co Ltd案中,联邦法院宣告取消注册商标不使用的举证责任。驳回下级法院的裁决,联邦法院裁定,撤销注册的申请人必须确定表面上不使用的表面证据。如果没有,注册商标没有责任所有者提出使用其商标的证据。在该案的具体情况中,申请人依据的市场调查证据取消了被侵权标志,被认为是有缺陷的。首先,它仅涉及注册所涵盖的三个类别之一中的商品。其次,调查证据未涵盖申请取消之前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必要连续法定三年期限。

根据发展中的判例法,变化是唯一不变的。最好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当地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合作,使他们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经验,认真协商获取,执行和捍卫其权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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