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ukuyama Automation Sdn Bhd诉Xin Xin Engineering Sdn Bhd案中,Shah Alam高等法院对支持原告作为专利所有人的转让进行了审查。发现它是制造许可证,实际上没有转移专利的所有权。MyIPO接受并记录了该文件这一事实并不保证拥有适当的所有权。尽管该专利最终由于缺乏新颖性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还指出,原告仅是被许可人,没有资格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近年来,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已收到两项专利诉讼。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包含授予专利后修改专利的规定,程序在MyIPO之前进行。但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是没有与该专利有关的未决诉讼。在SKB Shutters Manufacturing Sdn Bhd诉Seng Kong Shutter Industries Sdn Bhd的专利侵权案中,联邦法院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应将授予专利的任何从属权利要求视作其命运完全取决于其父母的有效性独立权利要求,或者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在概念上应被视为独立权利,包括其包含并引用的功能组合。
在Liwayway Marketing Corp诉Oishi Group Public Co Ltd案中,联邦法院宣告取消注册商标不使用的举证责任。驳回下级法院的裁决,联邦法院裁定,撤销注册的申请人必须确定表面上不使用的表面证据。如果没有,注册商标没有责任所有者提出使用其商标的证据。在该案的具体情况中,申请人依据的市场调查证据取消了被侵权标志,被认为是有缺陷的。首先,它仅涉及注册所涵盖的三个类别之一中的商品。其次,调查证据未涵盖申请取消之前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必要连续法定三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