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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问题再次呼吁版权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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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问题实际上比临时复制问题更加广泛,尽管对私人复制的定义尚无定论,临时复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私人复制。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什么是私人复制?是不是将私人复制区别于“公共地、商业性的使用”呢?或者按照德国学者的解释,将之界定为是发生在“私生活领域内”的行为?网络技术已经打破了公共场合和私人场合的界限,使之变得模糊。技术还将发展,现在对私人复制下定义为时尚早。但是,法律上必须提出解决私人复制问题的对策。社会公众有进行私人复制的需要,但同时版权人的利益又需要得到保护,如何协调?

在传统版权法的制度框架中,版权法实际上无法阻止他人的私人复制行为,那其实也是没有必要的。吴汉东教授曾指出“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中,私人复制几乎可以和版权的‘合理使用’画上等号”。

私人复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政策制定者和学者的关注。2006年10月29日,英国公共政策研究所(IPPR)在其发表的题为“公共创新: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Public Innov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a digital age)的报告中表示,英国的版权法应当适时改进,增加“私人复制权”(private right to copy)以保护苹果的iPod和其他MP3使用者的权利。因为每年都有数百万英国市民将CD复制到私人电脑上,而根据英国版权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IPPR在其报告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私人的复制权”,将民众以私人使用的方式复制CD和DVD的内容这种行为合法化。根据英国消费者委员会调查报告显示,曾将CD上的内容复制到电脑、iPod以及MP3播放器上的消费者占55%;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占59%。所以,IPPR顺应潮流,提出应当对已有300年历史的英国版权法进行变革,适当考虑现实生活中民众在听音乐、看电影以及阅读等方面需求的变化。IPPR在报告中认为,版权法已经跟不上消费者的现有需求以及当今技术进步的步伐。在法律中增加私人复制权这一条款,可以保护当今人们以私人使用的方式所进行的CD和DVD复制行为。应该说这项权利的合法化不会对著作权人带来很大的危害。保护版权的打击对象是非法销售,而私人的复制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属于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范畴,但这实际上是一种合理的使用行为,不应该作为法律的打击对象。

在数字时代,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复制也成为人们使用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重要手段。私人复制和上文所述的临时复制既有联系,又有一定区别。临时复制可以是私人复制,也可以是网站等信息传播媒体为了传播而进行的临时复制。而私人复制有可能是临时的,也有可能是持久的。所以,有必要把私人复制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进行探讨。英国IPPR的报告提出私人复制权的合法化并非纯粹是理论上的创见,这实为现实需求的反映。私人的复制行为,只要不构成商业性质的复制,并且不进行传播,应该说是符合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目的的。私人复制权应该被法律所接受,作为对侵犯版权的一种合法抗辩。

为个人使用目的而复制作品是否侵害版权,长期以来是版权法中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个人使用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印刷时代的个人使用,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对版权人的影响甚微,属于法定的权利例外;电子时代个人使用的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法;网络时代的个人使用,尤其是与数字复制有关的使用,已经成为新类型网络版权纠纷案件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个人使用行为并不当然是合理的,这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方面需要澄清的基本观念。如何解决个人使用问题,处理好版权保护和公众信息获取权之间及版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仍是版权研究中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私人复制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有其内在的复杂性。学者们也展开了私人复制的“合法性”与“侵权性”之争论。在这里,笔者试图提供一个新的纬度,也就是从版权保护理念变革的角度来探讨私人复制所提出的挑战,那就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中心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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