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传播作品的方式。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对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就可以获得这些作品。”为了兼顾各成员国之间立法上的差异,WCT并不要求各成员国设立专门的“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而是赋予各成员国根据其既有的法律体系和传统来自行选择法律保护模式的权利,只要这种法律保护模式能够将第8条的内容涵盖。WCT第14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