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有些国家的立法早已使用概括的、大一统的“传播权”概念。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版权中的财产权都是予以“开放式”的规定。典型的如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规定著作权人主要享有两种概括的权利,即表演权(le droit de représentation)和复制权(le droit de reproduction)。法国的表演权包括以任何方式将作品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涵相当于本书所谓的“传播权”。类似地,荷兰法律也规定概括的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荷兰《版权法》第一条规定:“版权是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继承人就那件作品向公众传播和复制(reproduce)的排他性权利。”该法第四节和第五节分别对这两大类权利进一步作了规定。在这些广泛的财产权之下,这些国家的法律以更具体的方式规定其中内容。“开放式”的权利立法模式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