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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相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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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related rights)是TRIPS协定的提法,原来的常用术语是邻接权。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 right,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未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将之规定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实际也是取与著作权相邻、相关的含义,更加符合TRIPS协定和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相关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和报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通常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身份权、形象权、许可权、获得报酬权;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享有的发行、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和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播放、许可播放及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的邻接权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0日。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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