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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从复制权出发的扩张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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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8世纪,版权制度及其观念再次发生了变革。版权不再是出版商的权利,而演变为作者的权利。但作者享有的权利仍然是“印刷专有权”(复制权),在此可见,复制权作为版权的基本性权利这一观念根深蒂固。但是,在这个时期,作者开始谋求更多的权利,版权开始了其扩张之路。易健雄博士对版权印刷特权与书商特权从《安妮法》的诞生再到版权的扩张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考证,版权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版权扩张史。在版权的扩张过程中,法国的作用不可忽视。1791年法国通过了《表演者法》,在世界上第一次赋予戏剧作者“公开表演权”。其后英国借鉴法国,也在立法上确立了表演者权。英国1883年《戏剧版权法》(The Dramatic Copyright Act)规定:戏剧作家享有“展示和表演其戏剧作品任何一部分的独占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任何公开场合表演。“公开表演权”为版权从“复制权”向其他权利的扩张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

行文至此,有必要提及法国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它是与英国版权法不同的另外一个体系之源头。18世纪末,法国把版权保护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除了1791年颁布《表演者法》外,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这“使版权法从内容到标题都离开了印刷、出版等专有权的基点,成为保护作者的法律”。《作者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安妮法》没有涉及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使作者同时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法律保护。其后许多国家制定著作权法也大都采用了这样的思路。与英美法系注重财产权保护的观念相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更加注重对作者精神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保护。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在诸多经济权利的权项中,复制权的基础地位和中心地位也是根深蒂固的。

英国的《安妮法》与法国的《作者权法》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两部法律由此也产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版权与著作权制度的差异。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沿用日本的表达,将法国的《作者权法》中的“作者权”翻译为“著作权”。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明文规定,版权即著作权。实际上,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词在英文中是有区别的。在英文中,著作权是author’s right,版权是copyright。

在公开表演权之后,伴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交往的发展以及文化国际传播的日益展开,翻译权被提上了日程。英国和法国在19世纪进行了版权谈判,法国坚持规定翻译权,而英国则认为翻译不应当成为一种权利。英国的国内判例就认为,翻译并不是一种机械性复制,翻译的过程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以自己的风格和表达方式进行创作的过程。英国和法国的版权谈判最后还是达成了关于翻译权的一致意见,英国于1852年对1844年的《国际版权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关于翻译权的规定。

至此,版权已经从复制权扩张到公开表演权、翻译权。接下来被讨论的是改编权(adaptation right)。1875年,英国成立了专门的皇家委员会对当时的版权法进行调研,其中版权的内容被重点关注,版权的内容除了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和翻译权之外,还应当有什么权利呢?在英国国内讨论版权法修改的同时,《伯尔尼公约》也在国际上进行了谈判。1911年,英国终于进行了对原先版权法的大幅度修改,通过了新的版权法,将表演权、翻译权、改编权明确授予了作者。有学者认为,版权之所以能够“超越复制”,双边条约的出现、国际条约的出现、版权保护的国际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版权保护的国际化中,版权的各个权项逐渐出现,形成了一个版权的“权利群”。的确如此,英国虽然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诞生之地,但其版权保护由复制权扩张到表演权、翻译权、改编权是受到与其他国家版权双边谈判乃至多边谈判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版权的发展史就是版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史。

郑成思教授曾指出,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版权的权项,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版权权项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又扩大了版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版权法律制度已经走过了300多年的历史,其保护的权项也发展到除复制权以外的其他权项,并形成了严密的法律制度和精深的法学理论。如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版权法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机遇。了解版权从复制权出发的扩张之路,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设计未来的版权制度。

在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这种古老的版权制度予以反思。在传统印刷时代,复制权作为版权之基础权项是非常必要的,是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这种以复制权为基础的版权制度也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考验。

但是,在网络技术发达的“新传播时代”,是否仍然需要坚守复制权作为版权

的基础权项呢?这是我们在设计未来的版权制度中必须予以考虑与解决的基本问题。本书的核心观点之一是要对复制权作为版权的基础或中心进行反思。从法制史角度看,复制权在版权制度中具有根深蒂固的地位。任何对这种既成的版权制度的变革都将是一项艰难的任务。然而,从版权制度探源又可以发现,随着技术的发展,版权的具体权项和内容的演变以及版权制度的变革是一历史必然。也许,现在我们的版权制度已经在悄然演变。对版权制度史的研究可以使我们以历史发展的长远眼光来设计未来的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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