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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下引入的临时知识产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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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民议会于2020年6月8日根据第102/2020 / QH14号决议(第102号决议)批准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该协定将于2020年8月1日生效。在EVFTA(第12章)中,有些协议将在协议生效之日直接应用,而不会对当前的国内法律法规进行任何更改,而另一些协议将通过对IP法的修改来应用。在修订的《知识产权法》颁布之前(预计在2021年颁布),EVFTA的临时规定将直接适用。

后者列在第102号决议的附件3中,包括以下内容:

1.专利

借助EVFTA,越南将首次拥有一种机制,可对制药专利所有人的有效专利寿命进行补偿,该有效专利寿命是由于不合理地延迟首次销售许可(MA)的授予而导致的。

第102号决议详细说明了自2020年8月1日起在越南适用的赔偿形式,其中免除了在延迟期内使用受保护发明的费用。但是,在专利授权书发布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专利拥有人必须就越南药品管理局(DAV)发出的不合理延误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供书面确认。根据第102号决议,如果在提交日期后超过24个月没有收到来自DAV的反馈/意见,则可以识别为延迟。

对于专利所有人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但是,这种补偿只是一种奖金措施,而不是克服EVFTA条款与知识产权法在此问题上的差距的一种帮助。EVFTA建议以专利期限延长的形式进行补偿,而不是按照第102号决议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2.设计

根据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外观设计被定义为“以形状,线条,颜色或其任意组合表示的产品外观”。如从EVFTA的2020年8月1日生效的定义将被改变为“一个的外观成品产品或用于组装成品的部件,外部外观在形状,线条,颜色或它们的任意组合来表示并且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见。”

简而言之,EVFTA的规定要求,为了使产品的组件设计可注册以进行保护,在将其组装到最终产品中的状态下,必须使其可见。根据越南现行法规,产品的组件被视为产品,因此通常是可见的。上述更改是为了区分最终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组件,然后增加了要求,要求组件在组装时必须可见以符合EVFTA。

3.商标

根据现行法律,为停止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注册商标,必须基于以下理由采取无效行动:注册/保护被授予时,商标不符合保护要求。但是,这种无效行动的期限从授予之日起仅五年。时限到期后,将无法使标记无效。

另外,上述无效措施只能在商标注册时已经发生误导性使用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误导性使用仅在商标注册后发生,则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该商标。

现在,EVFTA通过以下方式填补了这一空白:“商标所有人或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得到其许可的情况下,对商标所有人的任何使用都可能会误导公众,尤其是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原产应使该商标易于被撤销,或者被有关的国内法所禁止。”

因此,可以在注册/受保护商标的有效期内随时执行撤销措施;即使该商标在注册时并未误导公众,但其后续使用可能误导公众,也可以撤销该商标。该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还可以提醒商标所有者注意其注册商标的适当使用。

以上规定自2020年8月1日生效起适用,直至《知识产权法》修订以将该规定国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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