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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婷美保健”遇见“婷美佳人”,一场商标纠纷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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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婷美保健公司)诉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婷美佳人公司)、李某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即婷美佳人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婷美保健公司“婷美”系列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3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典型的超范围、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侵权案例,该案判决对于企业如何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避免因不当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他人商标专用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婷美”商标引纠纷

据了解,婷美保健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是生产服装、保健内衣等。公司拥有第1471011号、第1936988号、第3027731号、第5651423号“婷美”系列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0类束腹紧身胸衣、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

婷美佳人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内衣、针纺织品、鞋帽、床上用品、饰品、皮革制品、箱包、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从事上述商品的网上交易与服务。公司经法定代表人李某授权许可使用第6376274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等。

婷美保健公司称,2011年5月以来,婷美佳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内衣等商品、商品包装、合格证、吊牌和吊牌线扣上等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婷美”近似的“婷美佳人”、“婷美佳人”图形等商标,且婷美佳人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商品与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侵犯了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婷美保健公司将婷美佳人公司、李某、销售平台京东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婷美佳人公司辩称,其经授权取得第6376274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使用权,该商标为“中文+拼音”的组合商标,实际使用的为“ 婷美佳人”标识,婷美佳人不存在故意突出使用“婷美”,攀附婷美保健公司“婷美”商标声誉的行为。

李某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即使构成侵权,婷美保健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李某与婷美佳人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

两审认定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婷美佳人公司使用“婷美佳人”及相关图形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婷美保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婷美佳人公司经李某授权许可使用“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婷美佳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内衣商品上使用的是“婷美佳人”及“婷美佳人”图形标识。经比对,第6376274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由文字“婷美佳人”和“TINGMEIJIAREN”组成,婷美佳人公司使用“婷美佳人”仅有纯文字,其使用“婷美佳人”图形标识系“婷美佳人”及图,二者与其享有权利的“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注册商标并不一致,且第63762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内衣、文胸。

该案中,婷美佳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商品上使用“婷美佳人”及相应图形标识的行为,能够起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婷美佳人公司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婷美保健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医用紧身胸衣等,婷美佳人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商品为文胸,两者存在类似关系。婷美保健公司主张权利的“婷美”系列商标均为婷美及图商标,其中“婷美”字样为显著识别部分。在涉案商品及包装、吊牌等上使用“婷美佳人”及相应图形标识,属于直接使用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婷美佳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吊牌、合格证等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婷美佳人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婷美保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系婷美佳人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与婷美佳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婷美保健主张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京东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并非被诉商品的销售方,京东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婷美佳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3万元。婷美保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范使用商标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中,婷美佳人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与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并不一致,且婷美佳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内衣、文胸。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也为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正确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黄志帅认为,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加强品牌意识,对使用的商标一定要做必要的检索,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和核对小项一致,对已存在的类似商标或相同商标一定要做合理的规避,避免因使用商标不规范行为导致商标侵权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对自身使用的商标或商号进行合理保护。对于公司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商标,提前做好规划布局,待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再进行规范使用。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丽芳也表示,企业要有知识产权布局的意识,要有全局性和前瞻性,认识到品牌的力量,重视品牌的建设。企业在构建知识产权体系时,一定要做前期的排查,避免因与其他企业商标过度近似,而导致注册不成功,或者隐藏侵权隐患。需要持续关注本企业业务的发展变化,对知识产权体系进行补充修正。此外还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所等专业服务。总之,企业要充分重视并且集合本企业及专业机构的力量,及时、全面、持续地维护知识产权体系,在企业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后,正当运用权利,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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