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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名称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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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名称商标侵权要素分析

审判要点

如果应用程序商标类似于某些注册商标,则对专有权使用权的侵权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1.双方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二)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3.是否对商标的善意搭便车的恶意。

个案摘要

原告(平安普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辉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中国平安集团旗下普辉金融业务的主要经营者。中国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经商标许可注册了以下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室编号:6974777“平安(平安)”,有效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在记录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记录),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上指定,等等。第9类;201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第6974781号“平安(平安)”,用于广告,向第35类的消费者(消费者咨询机构)等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有效期为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的第6974784号“平安(平安)”,在第36类中指定用于金融服务,金融贷款,财务管理等;编号为16903638的“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有效期为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指定在已记录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已记录的计算机软件等上9;没有。16903048“平安普惠(平安铺会)”,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有效,在广告等上指定为第35类;由平安集团授权的平安普惠公司在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有效的第16903362号“平安普惠”,在金融服务等方面被指定为第36类。就以自己的名义使用上述商标的专有权而对侵权活动提起诉讼的权利。

被告(吉林万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万和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业务期限从2010年8月17日至2026年8月15日。业务范围包括各种国内广告业务的设计,生产和代理服务;以及广告业务,例如发布路牌,灯箱和霓虹灯;分配教学设备。

被告(吉林省圣井路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省圣井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业务期限从2014年9月26日至2034年9月18日。照明工程建设;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等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平安惠APP(PING AN HUI APP)”应用程序,并在其中标记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原告同时起诉被告,要求其未经授权使用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独特名称,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提出请愿,禁止被告侵权活动,并处以十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合理的支出。

一审法院裁定:

首先,被告“平安惠APP”提供的在线借贷产品,金融服务,广告与六个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相似。 6974777“平安(Ping An)”,编号6974781“平安(Ping An)”,编号6974784“平安(Ping An)”,编号16903638“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编号16903048“平安普惠(Ping Anpu Hui)”,编号16903362“平安普惠(Ping Anpu Hui)”。

其次,平安集团作为一家在中国享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业内知名且相关公众熟悉的注册商标“平安(PING AN)”,“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因此,在开发“平安惠APP(平安感APP)”应用程序的同时,同一行业的吉林万和公司和吉林盛景公司应合理地意识到涉案商标的流行性和影响力。文字“平安惠(PING AN HUI)”,“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已在被控应用程序“平安惠APP(PING AN HUI APP)”中多次使用,显示在移动应用程序搜索界面,详细信息,介绍和下载和安装界面的图片等,被指控应用程序的图标在屏幕上显示为“徽标”和“平安惠(平安)”的组合手机安装后。商标使用。“平安惠(PING AN HUI)”中包含的“平安(PING AN)”字符与所涉注册商标的文字“平安(PING AN)”相同。“平安(PING AN)”,“惠(HUI)”是注册商标“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中包含的相同字符,并且仅以相同顺序列出,而忽略了另一个字符。

与注册的结果,“平安惠(PING安徽)”已构成相似商标“平安普惠(PING安普许)”,以及“平安普惠(PING AN PU许)”是相同的注册商标“平安普惠(PING文字和清单顺序中的“ ANPU HUI)”该商标使用“平安惠(PING AN HUI)”,“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等文字很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在未获得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在同一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所涉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并属于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庭审结束时,法院作出判决,禁止对被告人的商标专用权使用第6974777号“平安(平安)”,第6974781号“平安(平安)”的侵权活动。 ,第6974784号“平安(平安)”,第16903638号“平安普惠(平安普惠)”,第16903048号“平安普惠(平安普惠)”,第16903362号“平安普惠(平安)”安普惠)”。要求被告停止在应用程序的标题,图标,下载和安装界面以及其他部分中使用“平安惠(Ping An Hui)”,“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文字,并处以人民币罚款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5,000美元(包括合理的支出)。

内容:

有时在“ Internet Plus”的推动下,互联网平台在开发用于资源综合和业务拓展的移动应用程序时已从Internet平台中受益,这可能会扩大公司运营和健康竞争的规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可能已经在第9类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上成功注册了商标,而其他公司正在运行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标题的应用程序在涉及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业务中。尽管将应用程序归类为“软件”,但在几乎所有传统行业分支机构通过移动终端上或通过移动终端实现的应用程序提供的服务的上下文中,服务的实质仍然在于其内容,主题和方式。例如,公司在应用程序上提供的旅行预订和咨询应归类为“旅行服务”而不是“软件”。因此,在所有情况下,应用程序标题均侵犯了9和38类中的其他注册商标,这是不正确的。

在这种情况下,识别侵权的关键在于确认服务内容是否与在先商标下的指定服务构成相似性。由于原告已在第36类中的“金融”上注册了服务商标,因此可以确定应用程序标题是否构成侵权。在识别应用程序商标侵权的过程中,必须掌握应用程序与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这对于运营商来说是一个教训,可以为他们选择合适的应用程序标题。当考虑使用在第9类中注册的商标或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指定的名称时,要求谨慎使用,以防止和控制风险。商标侵权。除了在9类(计算机软件),42类(软件设计与开发),38类(信息传输)这类核心类别中进行注册外,还应同时在与该产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其他类别中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他们应该提高商标保护的意识,计划和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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