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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执行外观设计权: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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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可以在三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可能同时)保护文章的视觉效果:

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工业品外观设计法》(RSC,1985,c I-9)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实施细则》(SOR / 2018-120)的约束;

商标–受《商标法》(RSC,1985,c T-13)和《商标实施细则》(SOR / 2018-227)的约束;

版权-受《版权法》(RSC,1985,c C-42)和《版权实施细则》(SOR / 97-457)约束。

在过去的一年中,加拿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改革,即将有更多的变化。这些变更于2018年11月5日开始生效,当时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条例》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使加拿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现代化,并允许根据《海牙协定》向加拿大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同样,在2019年6月17日,对《商标法》和《商标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包括为使《马德里协定》下的加拿大能够提交商标申请所需的修改。

在加拿大提交的所有新工业设计和商标申请将根据新工业设计和商标法进行审查。

工业设计

加拿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提供了一种保护物品美学特征(即其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物或这些特征的任意组合)的灵活方式。现在可以保护与其他功能结合使用的颜色。

为了便于注册,必须将设计应用于能够单独制造和销售的物品。对该要求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并扩展到例如显示屏上体现的替换零件和动画设计。

加拿大提供六个月的优先权截止期限,以要求较早提交的申请优先权。为了能够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比在申请优先权日期之前公开披露的外观设计和在优先权日期较早的申请中披露的外观设计新颖。申请人在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之内的公开披露不视为现有技术。另外,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在加拿大提出的较早申请不被视为现有技术。

为了评估外观设计是否新颖,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将从消费者知情的角度对外观设计进行视觉评估,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设计应并排以及分开检查,以使不完美的回忆起作用。

设计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在长期存在且长期使用且日常使用的物品中,必须表现出明显且实质性的设计差异;

当某件商品主要是功能性的时,美学上的差异就可以满足要求;

吸引消费者的功能不是因为外观吸引人,而是因为其功能优势而应被忽略。

“新颖性”的概念已被新引入《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加拿大法院尚未考虑“新颖性”测试是否等同于“原创性”测试(根据先前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应用),尽管CIPO明确表示测试是等效的。

外观设计注册的保护期限自注册之日起,至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10年,或者自提交之日起15年(以较晚者为准),在每种情况下,均需支付一次费用。续订费。

尽管在加拿大没有针对未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但未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可能会根据商标法或版权法产生。

商标

除工业设计外,商标保护还可以用于为商品的美学特征提供扩展的(并且可能是永久的)保护。

根据加拿大新的《商标法》,可以将这些特征作为三维形状或包装货物的形式加以保护(此类标记通常称为非传统商标)。

为了获得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该商标已被使用,以使其自加拿大申请日起变得与众不同。换句话说,申请人必须证明公众已经认识到该商标将所有者指定为产品的来源。可以通过宣誓书或法定声明向CIPO提交独特性证据。必须提交整个加拿大的独特性证明;否则,产生的注册可能会受到地域限制。

由于很难获得非传统商标的注册(至少从一开始),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可能同时采用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例如,可以首先获得新产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在外观设计注册期间,所有者将有机会在注册非传统商标所需的物品外观上建立必要的声誉。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期满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商标注册。

一旦注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且可以连续10年无限期续签。

在加拿大,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可能产生商标权,包括商品的美学特征。但是,未注册的权利在地理上限于所有者可以在其中显示出显着声誉和良好意愿的特定区域。

版权

版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用来保护商品的视觉特征,因为它可以(除其他外)保护每件原创艺术作品。如果将“艺术作品”一词应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中定义的商品,则有可能同时获得版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但是,大多数批量生产的文章都没有版权保护。特别是,如果将某外观设计应用于复制超过50次的有用物品(即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则第三方复制或复制该物品(指作为“超过50”的规则)。“超过50个”规则的例外情况非常有限。例如,如果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应用于文章正面的图形或摄影作品,则适用例外。

尽管可以在CIPO中注册版权,但是很少有人寻求注册,因为版权是在创作原始作品后自动存在的,并且通常会延续到作者的寿命以及作者去世后的50年。

工业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直接通过CIPO提交,也可以通过指定加拿大在海牙体系下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以下提供的信息涉及直接向CIPO提交申请。

应用程序必须包含:

申请人姓名;

成品名称;

设计的代表。

可以使用包括线图,照片和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在内的各种插图技术来描绘该表示。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尽可能多的意见,以充分披露设计的特征。

设计说明或限制说明是可选的。在无限制说明的情况下,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本申请应视为与外观设计表示中显示的形状,配置,图案和装饰物的所有特征有关。最常见的例外是在附图中使用虚线从要求保护的设计中排除了特征。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必须是一种应用于完整成品的外观设计。设计的表示形式必须至少包括一个插图,以单独显示设计或以独立形式显示成品。一项申请可以包括各种变体(即,应用于同一商品或成套商品的设计,并且彼此之间基本上没有区别),但是可以包括不同的设计。如果CIPO认为一个申请中有多个外观设计,则将发布一份报告,申请人可能不得不为该申请选择一个外观设计,并为其他外观设计申请分案申请。

提交申请后,将检查其新颖性和对加拿大要求的符合性。如果申请中存在任何缺陷,或者如果审查员确定了相同或基本相似的设计,则将出具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未能克服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异议,则将拒绝该设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要求专利上诉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上诉专利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如果CIPO认为外观设计可注册,则它将继续进行注册,除非请求延迟注册。延迟注册的请求可用于延迟注册,并通过延期发布外观设计。尤其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将在外观设计注册时或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如果没有优先权日则为申请日)发布,以较早者为准。

商标

在加拿大,商标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也可以通过CIPO以纸件方式提交,也可以在使用马德里体系的国际申请中指定加拿大。以下信息与通过CIPO提交的申请有关。

一个经过商标申请提出,将进行检查,以确保应用程序与所有形式和实质要求。

审查员可以根据申请本身的技术缺陷,可注册性(例如,与注册商标的混淆或描述性),应享权利或缺乏独特性,发表反对商标注册的报告。如果申请人未能克服报告中提出的反对意见,则该申请将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驳回申请的上诉。

申请一旦获得批准,就会出于异议目的进行广告宣传。如果未提出异议(或异议全部或部分不成功),则该申请最终将成熟为注册。

版权

作品的所有者可以在加拿大提出版权申请。加拿大没有版权的实质审查。

执法

工业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授予所有人与与该外观设计注册有关的任何物品相关联的外观设计专有权,该外观设计或与之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外观设计在该物品上进行注册。

对侵权进行了四步测试:

审查现有技术;

评估功利功能以及制造和建造的方法和原则;

分析注册外观设计的语言和图形所概述的保护范围;

对注册外观设计和涉嫌侵权产品的比较分析(AFX Licensing Corp诉HJC America Inc,2016 FC 435;另请参阅Bodum USA Inc诉Trudeau Corp(1889)Inc,2012 FC 1128)。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所有人可以使用的补救措施包括:

侵权声明;

临时,中间或永久禁令;

财务救济(包括损害赔偿或利润核算,惩罚性赔偿,判决前和判决后的利息以及通常判给成功诉讼者的费用,其中包括一部分律师费和所有合理的支出);

交付或销毁侵权产品。

在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时,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的标记具有明显的优势。虽然加拿大没有强制要求对受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保护的产品进行标记,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规定,除非侵权人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外观设计已注册,否则将不授予除禁令以外的任何补救措施。在产品上打上带有“ D”的标记,然后加上所有者的名字,视为提供了必要的通知。

商标

商标所有者可以通过以下三个主要的诉讼理由来执行其注册商标权:

商标侵权;

商誉贬值;

成文法或成文法。

相比之下,未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仅受成文法或成文法的保护。

一个商标注册由未经授权使用的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侵犯商标在协会与另一方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分销或广告。

为了成功主张商誉贬值,原告需要证明:

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容易混淆;

原告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具有很高的商誉;

被告使用原告商标很可能会影响这种善意;

被告对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使原告商标附带的商誉价值贬值(Veuve Clicquot Ponsardin诉Boutiques Cliquot,2006 SCC 23)。

假冒(成文法和普通法)要求原告出示:

商誉的存在;

因虚假陈述而欺骗公众;

对原告的实际或潜在损害(Kirkbi AG诉Ritvik Holdings Inc,2005 SCC 65)。

可比的补救措施,上述那些可用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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