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是指授权注册用户按照许可协议中规定的共同期限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使用注册所有人的商标的过程。未经备案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而无需在许可协议中包括质量控制条款和/或强制执行此类条款的概念。“仅仅在合同中支付版税的条款,而没有任何质量控制条款,就会将许可变成无用。”1这种许可可能会影响商标所拥有的所有权许可导致执法不当,有时会放弃或放弃权利。该商标将这样的概念时,业主失去审批权说,在与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在Barcamerica International USA Trust诉Tyfield Importers Inc2案中,法院裁定,未经控制或未经备案的许可可能会导致商标不再充当质量和受控来源的象征。“因此,在许可人未对被许可人进行充分质量控制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发现商标所有者已经放弃了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将阻止所有者主张商标权。”
最近,在UTO Nederland BV诉Tilaknagar Industries Ltd.9案中,孟买高等法院就质量控制和许可的概念做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法院在审查合同文件中的“让步”和“恢复”一词时,指许可是商标权的完全转让,并认为有理由假定寻求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方承认声誉和商誉。法院最终裁定,原告在审查了所有事实和情况以及此案中的后续协议(包括缺乏质量控制)后,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