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商标法》并不禁止注册与国际非专利名称相似的商标。因此,在对与国际非专利名称基本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巴拿马的知识产权法院并没有基于与国际非专利商标相似的理由拒绝申请。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仍以误导为由驳回了由与国际非专利名称基本相似的词语组成的商标的注册(当没有证据表明被对立商标识别的药物在其商标中具有组成相关的有效成分),并违反公共秩序,因为将其用作商标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困惑,从而危害公共健康(Sanofi-Aventis诉Quimf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A,第54/2009号决议,第一司法区第八民事巡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