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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越过“商标一年保护期”这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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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

我国商标的申请量每年都在上升,商标的保有量更是世界领先,申请商标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时那些“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到期未续展”的商标就成了对商标有真正需要的人的“绊脚石”。

今天我们来浅谈二者对“一年隔离期”的区别结果:

1、被宣告无效或期满未续展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其实对于商标法第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2、撤销中的例外:被“撤三”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被“撤三”的商标与第一种有什么区别?

可以不用等一年!

以下以一则成功案例为例阐述二种情形给商标申请带来的“差别待遇”:

国家商标局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部分驳回通知书。


商标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

最终商评委接受了申请人的理由,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三”撤销,不再对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故“一年隔离期”并非死规矩,若申请人希望越过一年等待期的坎,可以建议申请人在市场上搜寻在先商标是否在往前推三年内没有使用,若确认在先商标没有使用,可以向商标局提起“撤三”申请,如果申请核准,则可以不等待一年即可申请注册与被“撤三”商标同名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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