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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同类商品和服务采用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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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高等法院在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诉Om Balajee Automobile(India)Private Limited[1]案中向原告授予了临时禁制令,并限制了被告制造,出口,进口或出售要约,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商品的商品,但不限于电子人力车,商品上应标有“ DMW”商标或其他与原告的“ BMW”商标相同或在外观上与商标相似的标记。

这个问题出现了一个临时申请的[2]由原告提交-宝马汽车公司(“BMW AG”)的永久禁令被授予商标由被告侵权-嗡Balajee汽车(印度)私人有限公司(“Om Balajee”)。宝马公司声称,被告在汽车上使用“ DMW”商标侵犯了其全球驰名商标“ BMW”。德里高等法院指出,被告在与宝马汽车区别的产品上使用“ DMW”商标,因此,消费者之间不会出现混淆或欺骗的可能性。但是,法院还注意到,被告人不诚实地采用了“ DMW”商标,意图利用“ BMW”的声誉和商誉,这可能会误导普通情报人员。因此,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29(4)条,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 DMW”构成侵权。

事实

宝马公司是一家享誉全球的德国汽车公司,成立于1916年,以制造和销售“宝马”品牌的汽车和摩托车而闻名。,是公司名称的缩写,在全球范围内。原告在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生活方式(包括成衣,其他商品)上使用宝马商标,涉及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服务。记录了2004-16年的全球收入数字以及该年广告支出的详细信息。BMW AG于1917年在7、8、9、11和12类中注册了它的第一个设备标记,此后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多个相同的注册。BMW AG于1987年进入印度市场,此后便开始在印度市场上广泛且持续地使用其“ BMW”商标,这在记录中已证明有发票。在印度,宝马公司拥有其“宝马”的众多注册该商标涵盖第7、9、12、25、28、36、37和39类的商品和服务。印度最早注册的“ BMW”商标可追溯到1956年,涵盖第12类的商品。

另一方面,被告以“ DMW”商标从事电子人力车,电子手推车,电动货物和电动装载机的制造,营销和销售。宝马公司在得知用于类似产品的商标“ DMW”后,于2016年向被告Om Balajee发送了“停产通知书”,以停止在电子车辆中使用商标“ DMW”或任何其他商品。Om Balajee在答复中拒绝遵守BMW AG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因此,宝马公司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了本案,要求法院就被告对其任何产品使用“ DMW”商标授予永久禁令。

各方争执

原告宝马公司辩称,被告商标“ DMW DESHWAR MOTOR WORKS”在外观上与其“宝马”商标相似,因为“ DMW”构成了被告商标的主要部分。有人认为,“宝马”和“ DMW”商标均由三个字母组成,其中第二和第三字母“ M”和“ W”是相同的,被告刚刚将字母“ B”替换为“ D”。 。宝马公司(BMW AG)辩称,被告的商标在视觉和语音上均与“宝马”相似,并且用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告犯有假冒行为。

宝马公司还辩称,被告不诚实地使用“ DMW”商标,以利用原告在其著名的“ BMW”商标上获得的商誉和声誉。此外,它认为,不诚实的收养现已被确认为假冒行为的独立负责人。BMW AG在Midas Hygiene Industries(P)Limited诉Sudhir Bhatia等[3]案中的最高法院判决书中赋予了Reliance责任。

在辩护中,Om Balajee认为,“ BMW”和“ DMW”商标彼此不相似,因为这两个商标在颜色,字体和大小上存在差异。此外,以“ DMW”标记销售的产品与“ BMW”的产品不同。Om Balajee产品的性质,购买者类别和贸易渠道与BMW AG完全不同。因此,商标“ BMW”和“ DMW Deshwar Motor Works”在外观上并不相似。它进一步辩称,由于被告Om Balajee自2013年以来一直在制造商标为“ DMW”的产品,并且自2013年以来还在该商标在不同国家做广告的产品,因此受到了诉讼的限制。被告及其商标被宝马公司所知。

此外,为了证明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欺骗和混乱的可能性不大,Om Balajee辩称,当事方产品之间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异。因此,由于上述成本差异,与电动人力车打交道的消费者不太可能将“ DMW”与“ BMW”混淆,因为商标为“ BMW”的入门级汽车本身的成本约为35卢比。Om Balajee在Nandhini Deluxe诉Karnataka合作牛奶生产者联合会有限公司案[4]中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依赖,其中认为产品的价格差异是证明存在价格差异的因素之一。消费者之间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的意见

德里高等法院制定的法律问题是,这两个商标在外观上是否彼此相似,从而导致消费者头脑混乱。高等法院还裁定,对驰名商标的不诚实采用是否构成侵权的理由,以及本诉讼是否受到限制?

为了回答同样的问题,法院根据不同法院的判决作出了判决。例如,查K和克什米尔高等法院判决的JK Oil Industries诉Ganpati Food Products&Ors。[5],Amrit Dhara Pharmacy诉Satya Deo[6]和Durga Dutt诉Navaratna Laboratories[7]判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杜尔加杜特诉Navaratna实验室[8],曾认为,如果的本质特征的商标,原告已通过了被告,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必须证明冒充被告。德里高等法院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同时,显然在商标上存在视觉和语音上的相似之处,被告采用了原告商标的基本特征。这样的采用是表面上的不诚实的收养,意图不当利用原告品牌的全球声誉和商誉。此外,原告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商标,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构成了《 1999年商标法》第29(4)条所指的侵权。

此外,关于诉讼受到限制的问题,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在Midas Hygiene Industries(P)Limited诉Sudhir Bhatia等人案中的判决[9],认为仅延缓了提起诉讼。侵权诉讼不足以抵消授予受害方的强制令,尤其是在不诚实采用的情况下。

因此,德里高等法院批准了原告的临时禁令,并禁止被告制造,出口,进口或出售,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带有商标“DMW”的非人力车。”或与原告的“宝马”商标相同或在外观上与之相似的任何其他商标。

结论

如果某商标在一个领土内或在全球范围内被连续使用和广泛推广,从而使公众已开始将该商标与其所有人(没有其他人)联系起来,则该商标将获得驰名商标的地位。商标的广泛使用和推广。驰名商标受1999年《商标法》的保护,即使使用其他方提供的相异/相异的商品和服务也是如此。从本案的判决中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其中,高等法院认为,仅不诚实地采用用于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驰名商标是侵权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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