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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法院称形状不受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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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方是由匈牙利人Ern?Rubik于1974年发明的。它在全球范围内已售出超过4亿件玩具,使其成为有史以来最受认可和最畅销的玩具之一。为了防止竞争者或模仿者制造相同或相似的立方形状并将其商业化,监督Rubik's Cube知识产权的公司Seven Towns试图将其作为3D商标进行保护。这不足为奇,因为从理论上讲,如果适当续签,商标可能会永远存在,而专利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但是,《 2017/1001条例》(以前的《欧盟条例》 40/94)第7(1)(e)(ii)条规定,商标不得独占给定产品的技术解决方案或功能特性。商标只要形状不是唯一的功能并且对于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是必需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功能形状提供保护。

1996年,七个镇为尼斯分类第28类中的3D拼图寻求保护,以复制下面的标志:


魔方的形状于1999年获得了3D商标的注册。但是,2006年,德国玩具制造商Simba Toys提出取消诉讼,理由是该商标(除其他问题外)包含一种可能是根据第7条第1款(e)项(ii)的规定,仅受专利保护。取消处驳回了该诉讼,申请人未成功上诉。

在这些最初的决定中,商标被认为不违反第7条第1款第e项第2项。

这是因为标志是在商标申请中显示的,而不是其所谓的不可见特征。取消处辩称,技术结果(即旋转能力)并非来自形状,而是源自立方体内部的一种机制,而该机制在商标中仍然不可见。

输入欧洲法院

Simba进一步向欧洲法院(ECJ)上诉。欧洲法院在2016年11月10日的判决(C-30 / 15 P)中推翻了先前的裁定,裁定赞成撤销商标,并将该案发回上诉委员会作出新决定。欧洲法院得出结论,在评估形状的基本特征对于实现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必要时,还应考虑到隐形内部功能要素。

2017年,EUIPO裁定遵守ECJ裁决,并得出结论认为3D商标已注册,违反了第7(1)(e)(ii)条。它通过确定形状的基本特征取消了注册,认为商标的所有基本特征都必须在申请中进行标识,并得出结论,立方体的表示形式揭示了三个基本特征:

整体立方体形状;

立方体每个面上的黑色线条和正方形;和

六张脸的颜色不同。

这些特征中的每一个都是获得对齐,允许玩家获胜的垂直,水平和轴向旋转所必需的。

普通法院的裁决

该商标所有者-魔方的品牌公司-挑战欧盟普通法院前EUIPO的决定。法院回顾了第7(1)(e)(ii)条,该条旨在防止商标法:

垄断产品的技术解决方案或功能特性;和

过度补充了其他有时间限制的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

法院指出,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仅由获得某种技术成果所需的形状组成的标志。它根据以前的判例法确认了哪些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这可以通过简单的视觉分析或对商标的详细检查来完成,还应考虑其他方面(例如,与相同形状的早期IP权利有关的数据)。随后,主管部门必须确定所有被标识为必不可少的功能是否都具有技术功能。

关于六张脸的色差,上诉决定被推翻。颜色未包含在说明中或商标的图形表示中,因此不能视为基本特征。但是,法院确认该标志的其他两个基本特征“一方面是整体立方体形状,另一方面是立方体的每个面上的黑色线条和小方块”具有固有的功能。因此,董事会认为不正确的评估(即颜色是必不可少的特征)并不能阻止法院确认撤销决定。确认的是商标所代表的形状以及线条和正方形并且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功能,可以使魔方旋转。因此,尽管在商标的图形表示中看不到旋转,但总体形状仍具有技术功能。

在这方面,法院指出:

“如果第40/94号条例第7(1)(e)(ii)条中的禁止仅适用于图形显示其形状具有所有特性的产品,则该产品可以执行其技术功能,因此可以很容易地绕开它。只需在图形表示中省略无法实现其技术功能的特性即可,尽管该功能要求存在所讨论标志中显示的所有基本特性。如果真是这样,上述规定将无法维护公众的利益,因为竞争者能够使用不受专利保护或不再受专利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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