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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欧盟商标法中添加“另一个特征”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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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本文中要解决的问题是,立法机关是否故意插入“其他特征”一词,是否会表明有意改变以绝对理由注册为商标本身的范围。是否有必要在第4条第(1)款(e)项中添加“另一种特性”一词,考虑到甚至在新指令之前,本身仅由商品的“其他特性”组成的商标也被排除在注册之外?我们想知道如何解释第4条第(1)款(e)项中“或另一个特性”一词的添加,以及其实际含义是什么?
指令(EU)2015/2436的第4(1)(e)条修改了拒绝标志的绝对依据,其中包括除商品形状外还专门包含商品“另一特性”的标志:


这是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造成的;要么
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需的;要么
这给商品带来了可观的价值。
政策考虑因素
自风帆冲浪Chiemsee和飞利浦做出决定以来,很明显,有关绝对拒绝理由的法律规定必须在公共利益的背景下进行解释,在形状标记的背景下,必须特别牢记商标赋予所有人的专有和永久权利不应充当有效地延长立法机关通常打算由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或保护其通常由立法机关保护的主题的权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保护。
限制商品形状和其他特征垄断的另一种经常被引用的公共政策考虑是避免使竞争对手难以合理地赋予其商品某种形状(或其他二维特征?)以适合于商品的正常商业使用。这些商品的目的或具有主要装饰功能。
考虑到上述情况,立法机关在第4条第(1)款(e)项中添加“另一个特征”一词的一个充分可能的理由是,它强调上述公共政策的考虑范围超出了由形状或仅由三维标记组成的符号,所有或任何仅由“另一个特征”组成的标志,包括二维标志,由于其特殊的性质,通常主要可以作为设计来加以保护。
扩展范围
“特性”一词是“功能”的同义词,是商标法中经常使用的广义术语,涵盖所有与商品有关的某种特征的总称。修改后的措词可能会想到的特征包括二维模式,该模式超出了“形状”定义的范围,商品的颜色或由种类,数量,价值,可能是第4条第(1)款(c)项中已经提到的地理起源或任何其他美学或功能特征,但尤其与商品本身的性质,它们产生技术成果或为商品增值的特征有关的必要性。
可能的解释
我们认为,在修正案发生之前,法院为限制三维形状的注册能力而采用的相同保守解释,现在将更广泛地应用于由“另一个特征”组成的商标。
法院在欧洲法院Hauck GmbH&Co KG诉Stokke A / S等案(“ Hauck”)中的判决中,就由商品性质和形状值得增加商品价值的形状,以及涉及由产生技术效果的形状组成的标志的法国兴业银行雀巢公司诉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雀巢”)的价值。

在哈克,“商品本身的性质”被裁定,由三维形状构成的商标必须被视为完全由商品的性质产生,不仅是形状具有功能性,而且是形状上的重要功能特征,消费者可能会在竞争对手的商品中寻找它们。这种做法符合公共政策的考虑,即只有在准予注册而损害了原本有合法利益出售相同商品的竞争者的利益的情况下,才应例外地准予注册。
将相同的先例扩展到“另一个特征”,我们将认为,如果寻求保护的范围具有足够大的特征以至于消费者可以在竞争产品中寻找它们,那么根据修改后的条款,标志将是不可注册的。
该条款现在可以涵盖的主题示例包括:
具有主要美学功能的任何二维图案,但所涉及的商品类型通常都带有图案,例如T恤上的设计,沙发上的图案,牙膏中的条纹(牙膏通常带有条纹,不是吗?)或
由商品性质引起的颜色组成的标志怎么样?例如,由制造过程产生的带有白色和棕色漩涡状图案的巧克力?
当然,无论如何,大多数示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达到包括第4条第(1)款(c)项在内的其他要求,这与往常一样一直延伸到“其他特征”。但是,我们提到并可以想到的所有示例都包含主题,如果绝对新颖,则可能受外观设计权保护,或者,如果是原创,则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产生技术结果的必要条件”关于产生技术结果的
形状,菲利普斯和雀巢公司认为,即使该技术结果是由仅归因于该技术结果的形状组成的标志的注册也必须被拒绝。可以通过其他形状实现。结果,技术结果必须与货物的功能有关,而不与制造方法有关。
根据第4条第(1)款,应将适用的判例法应用到目前已应用于三维形状的,由技术结果引起的,与货物功能有关的“另一特性”的商标上, (e)具有相同的限制性法律测试。
现在可能会被排除在外的可能标记的例子可能是产生技术效果的二维图案,例如母板上的图案或诸如衣服上的产品的缝合。
与前面的示例一样,似乎已经想到的主题通常是由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通常是设计)来监管和保护的主题。
“增加实质性价值”
在Haupt中,法院认为,标志不仅是由形状构成的,它不仅可以为商品增加显着的美学价值,还可以在感知中为商品增加实质性价值。对于公众而言,有一些功能性功能可以为商品增值。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所讨论的“ Tripp Trapp”椅子的形状主要是美观,但在安全性,舒适性和可靠性等功能方面为商品增加了价值。法院确认了公共政策的考虑因素,并在公众对商品实用性的理解指导下,基于这些政策运用了其酌处权。
如果应用于“其他特征”,则仅由任何特征构成的标志会给商品增加实质性的美学或功能价值,并且基于消费者的公共政策,并考虑到消费者对商品用途的感知,这些商标将无法注册。
对我们而言,如同其他两个标准一样,修正案将再次主要适用于通常受外观设计权保护的标志。我们在思考这个问题:是否将在T恤,装饰窗帘,茶杯或一双鞋的侧面上使用的二维图案排除在本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外?
实际注意事项
除了扩大标志本身无法注册的正式类别之外,今天,我们看到该修正案几乎没有实际效果,除了肯定地提供法律和扩大立法机关对公共政策的遵守外。正如已经提到的,我们可以想到的大多数(但不是全部)示例都与在任何情况下都很难满足显着性要求或其他绝对依据(尤其是第4条( 1)(c)。
另一方面,我们想知道,从备案和起诉的角度来看,该修正案的轻微影响是否会导致申请人不愿寻求具有其特征的商标注册,而该商标具有商品本身的功能性特征或具有装饰性特征的特征。通常不作为原产地标记。
从执行的角度来看,该修正案的目的在于阻止可疑商标尽管容易受到无效诉讼的影响而继续进行可疑商标注册,并且原告没有其他形式的权利,例如,设计或版权保护已过期或不可用。
上述影响也许在引入该规定时呼应立法机关的意图。
鉴于上述变化,我们鼓励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产品开发过程的早期阶段,认真评估是否可以在设计法或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保护标的。换句话说,不要担心商标法变得越来越严格,只要确保充分涵盖有关主题是否可以或者更应该在外观设计之前受另一类别(例如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提交保护的窗口期限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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