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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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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来源及时间、地域分布情况
为了研究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现状,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和“商标权”为关键词,时间限定在2014年5月1日到2018年11月2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共检索到276份判决书,经过筛选后符合限定条件的共有111份判决书,另外165份判决书或因其行为发生在新《商标法》修改之前或属于案件重复,又或不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而予以剔除。为了使本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案件涉及到二审程序的,本文均以二审判决为最终依据。
从时间分布上来看,这111份判决中,2014年共有4个案件,2015年共有15个案件,2016年共有21个案件,2017年共有53个案件,2018年共有18个案件。2014年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市场主体维权意识的提高,社会及经济的发展也会促进侵权案件的增加。从图表上可以看到,由于2017年案件主体多有重复,一个原告起诉好几个不同的被告,因此2017年数量较多①。2018年案件数量较少,因案件统计只到2018年11月,因此2018年案件数量非全样本。

从地域上看,上海、广东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量分别位列第一、第二位,两者共占总案件数量的一半即51%。越往内陆地区,案件越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惩罚性赔偿案件与经济发展速度有关,经济越发达地区,例如广东、上海,各类侵权案件越高。北京地区惩罚性赔偿案件较少,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惩罚性赔偿案件总数本来不多,第二,商标侵权纠纷的争议较少。
(二) 判赔的标的额情况
判赔标的额中最高为832万元,最低为1万8千2百元(包括合理费用)。判赔500万及以上的有2件,分别为(2017)京73民终1991号、(2017)京民终413号,所占比例为12%,其余14件判赔数额为50万元及以下,所占比例为88%。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求赔偿额的有11件,有10件为同一原告起诉不同被告。剩下5件判赔数额均低于原告诉讼请求,这其中很大部分原因跟原告举证不足有关。
(三) 案例统计情况
从最终判决结果上来看,这111份判决中有95份判决法院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只有16份判决法院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判赔(见表1),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率约为15%。在95份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除了6个案件是因为被告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外,其余89个案件最终都适用了法定赔偿判赔。


上述对样本信息的描述,折射出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呈现出两个现象:第一个现象是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案件的适用率低,从目前找到的111份案例中,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仅16份,占比约为15%。首先,这与惩罚性赔偿的严苛适用条件有关。其次,也与当事人举证不力有关。并且法院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理由多半是由于条件不符合《商标权》法第63条第1款条件不符合,即原告无法证明所受损失或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倍数,因此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另外一个现象是法定赔偿被泛化使用,在统计的111份案例中法定赔偿的适用率达到了80%。造成这两个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模糊、赔偿数额计算的基数难以确定以及对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关系认知不足。鉴于此,在下文中,笔者将会依次对上述原因结合具体的案例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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