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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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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质押
1、商标权的质押属于权利的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等的财产权。” 所以本文所讨论的商标权为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商标权的质押: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①
(二)商标权的质权
1、“商标权的质押”与“商标权的质权”:前者属于担保法的法律范畴,是设立担保的法律行为;后者属于物权法的法律范畴,是通过商标权质押这一法律行为创设的法律结果。
2、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结合我国《担保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对应如下图:图1。
(三)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1、《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商标权质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质权人对商标权价值只是一种无形的虚拟的法定支配和控制,而非实际的占有。商标权人在质押期间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权,质权人实际上无法控制或排除商标人实际使用商标中的消极作为。
3、依法可以转让是商标权可以进行质押的前提,我们需要注意:
(1)注册商标应当有效;
(2)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例如出现被查封的;已办理过质押的(再次质押:只能在先位质权人得到清偿后才能受偿)的情形,否则会限制商标权质押的行使;
(3)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四)商标权质押的办理
1、出质人和质押人应当于订立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2、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1)撤销: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质押合同无效;(2)变更: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或者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重新登记。
3、办理方式:(1)自行办理,由当事人自己直接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请;(2)委托办理:国家认可的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这里需要注意质押申请是由双方办理的,委托代理时双方可以各自委托代理组织,也可以委托共同的代理组织;(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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