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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认定商标有一定影响考量的具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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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分析各国的在先使用抗辩规则,在“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方面,即商标知名度的要求上,主要考量商标的使用时间、公众知晓程度或者地域范围等因素。第一,各国都规定在先使用的时间应当在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之前,美国在该问题上采用商标注册申请或公告之日前的表述,另外美国和英国的商标法还规定应当先于在后注册人开始使用之日。而从“他人注册申请之时”“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际”的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和韩国在广为国内消费者知晓的时间上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同时,大多数国家对商标在先使用的持续时间都有要求,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连续使用,才有建立相应市场范围内商誉的可能性。
第二,除我国台湾地区,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都注重消费者知晓商标的地域范围。美国、英国将其限定在相关消费者认知的特定地域内。日本和韩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限定商标知名度的范围在本国国内,日本在司法实务中还确定在先使用商标广为认知的范围不能太过狭小,在几个町的范围内的知名度不足以对抗在后注册商标。德国以商标所附商品或服务的流通效果来衡量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流通效果的范围不必及于全国,在商品经营所处的经济圈内享有盛誉即可。而意大利也规定在先使用的商标只需具备地方知名度,就可以获得抗辩权。
除此之外,部分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判例的形式总结了一些其他方面的考量因素。比如,美国一般以市场渗透度来判断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具体考察以下要素:产品的销量、消费者的数量、增长率的变化和宣传的程度等。而日本法院经常使用市场渗透度、商品的销售形式和广告宣传的程度来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补充因素。在此,为了更为系统直观地了解域外相关规定的区别,将对比借鉴的几个主要国家的在先使用抗辩“有一定影响”的认定要求,以表格的形式整理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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