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散装白酒假冒名酒的案件。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即墨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据即墨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6月至9月,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即墨区某小区房内,雇佣工人以“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和“茅台”酒。2016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户内查获“五粮液”酒63瓶、“茅台”酒60瓶,以及“五粮液”和“茅台”的商标、酒盖、包装盒、包装纸箱等物品,并在孙某租用的2个车库内查获“五粮液”酒302瓶、“茅台”酒6瓶、商标一箱、“老村长”酒两箱、“五粮液”塑料包装盒(袋)、酒瓶等物品。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五粮液”酒、“茅台”酒及所有包装材料等物品全部为假冒产品。随后,经物价鉴定,被查获的365瓶“五粮液”酒、66瓶“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鉴于孙某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孙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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