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两会发布的《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其中“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引发了市场化法治化建设的关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渐成“热词”。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制化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和实施,比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就包含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等,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也因此,这个门类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刑庭法官黄勇琦介绍说,一年来,新市区法院受理了两起这个门类的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7年之间,被告人燕某从山东分两次购买了明知是假冒注册注册标准FAG商标的轴承,又卖给了当事人买某,燕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年末,燕某被判处单处罚金二万元。
另一起案件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采取更换包装的方式,在未经“白熊”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椰蓉商品上使用此商标,涉案的522袋“白熊”牌椰蓉总价值达52992元,2017年,张某被依此罪名单处罚金3万元。
“从前在民事案件中这类案件比较多见,但近年来,该类案件也纳入刑事案件范畴,商标侵权也有了‘犯罪成本’,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类案件,无疑,这样的变化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非常良好的作用。”黄勇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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