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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班提公司上诉,罗思柴尔德木桐诉“穆桐”商标侵权终审被判胜诉。终审判决中,北京高院指出,根据资料可证明,消费者通常将其相关葡萄酒品牌及酒庄称为“木桐”及“木桐酒庄”,可见文字“木桐”在引证商标中构成显著识别部分;“木桐”本身为“MOUTON”的音译,本身并不具有固定中文含义,而系争商标“穆桐”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木桐”读音完全相同,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维持一审判决。围绕申请注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的“穆桐”商标,两公司曾展开一场长达7年的商标权属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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