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呷哺公司)诉被告帮友金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帮友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帮友公司赔偿呷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等。
呷哺公司诉称,其为第4762343号、第4762344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帮友公司在其经营的帮友网上使用“呷哺呷哺加盟”作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并在加盟项目中使用“呷哺呷哺”文字及附有涉案商标的图片,侵犯了呷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百度公司未尽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在庭审中,两个被告均否认侵权,帮友公司的主要理由为其服务类别与涉案商标的服务类别不同。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帮友公司在帮友网涉案加盟项目中使用“呷哺呷哺”文字,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帮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商标所使用的服务类别是否类似,应当根据商标在商业流通中发挥识别作用的本质,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其面向的服务对象、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