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警方、企业联手查获一起白酒商标侵权案,涉案金额约4万元。
2018年2月7日,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凤阳县府城镇名城世家南区(D区)一处楼底层储存有大量非法白酒。该局执法人员随即联合警方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白酒41箱,其中“口子窖(5年型)4箱(6瓶/箱,400ml/瓶)”、“口子窖(陆年型)14箱(6瓶/箱,400ml/瓶)”、“口子窖(拾年型)16箱(4瓶/箱,500ml/瓶)”、“口子窖(贰拾年型)7箱(4瓶/箱,500ml/瓶)”。该批涉案白酒的外包装箱均无生产日期等信息编码,且有人为改动痕迹,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上述涉案白酒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产品。经查,当事人陆某承认上述涉案白酒是其存放用于销售的,且其无法提供采购验证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侵权白酒41箱,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