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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在商标领域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与之相反的是正向混淆。大体意思为:消费者通常会认为使用大面积广告、推广铺设下的商标宣传,才是是商标的所有者。例如加多宝和王老吉,大家都普遍认为加多宝“占理”,其实际上却恰恰相反,理亏者才是最“心虚”的,只有通过铺天盖地的宣传来坐实商标使用权,这样就造成了商标混淆,也就是反向混淆理论。
在以有的案例中,蓝色风暴算是一个比较出名的蚂蚁啃大象的案例。浙江丽水一家叫做蓝野公司的小企业在2003年注册了一个“蓝色风暴”商标,适用于32类的饮料。并在随后使用了该商标用于产品宣传和销售。2005年百事可乐公司也推出了以“蓝色风暴”为主题的销售活动。所以蓝野将百事可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宣判蓝野公司胜诉,几乎满足了该公司的所有胜诉要求。
商标作为一种将产品与来源结合起来的产物,其本质作用就是用来区分不同商品之来源的,如果任由大公司在占有经济、资源的条件下,利用大面积的宣传、广告效应肆意抢占他人注册商标,那么原告通过努力创立的商标就可能被他人侵占,对此法律是坚决不允许的。所以注册商标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最终武器,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好、利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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