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办理商标相关业务时委托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写明相关代理内容和权限。
《商标法》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应写明申请人国籍。
“委托人”即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在填写时后面紧跟证件号(一般为身份证号),委托人地址填写时要与《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地址一致,可以是申请人身份证上地址,也可以是申请人常驻通讯地址。委托人须在指定位置盖章(签字),委托人为企业法人的须加盖公章,委托人为个人的须亲笔签字。
在填写商标名称时,根据商标组成应详细说明,例如“汉字+英文+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