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在2005年的诉讼中,Marcel指控Lucky Brand侵犯了Marcel的“ Get Lucky”商标使用短语“ Get Lucky”。然而,2011年的诉讼仅指控Lucky Brand对其包含“ Lucky”一词的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因此,由于诉讼涉及不同的商标,法院认为没有风险“在第二项诉讼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会损害或破坏在第一项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所确立的权利或利益。”法院还指出,据称在2011年诉讼中的侵权行为是在2005年诉讼结束后发生的。因此,由于2011年和2005年的诉讼缺乏执行事实的共同核心,法院认为,要求排除诉讼并不能阻止Lucky Brand断言其对Marcel在2003年和解协议中释放其商标要求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