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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假冒商品:是否侵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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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的第一周,芬兰居民B收到了来自中国的一批货物(在芬兰),其中包含约150个滚珠轴承(约170千克),这些滚珠轴承将用作发电机,发动机的备件,用于制造桥梁或有轨电车之类。滚珠轴承上贴有商标“ INA”,并以德国舍弗勒集团的名称注册。舍弗勒集团既未授权也未获悉在收到的托运产品中在球轴承上贴上商标“ INA”;最终,这些产品是伪造的。

在2011年4月的第二周,B从海关仓库撤回了这批货物,并将其带到他的住所。几周后,他从住所进一步将其交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将向俄罗斯出口假冒商品。B接受了一盒香烟和白兰地作为报酬(确实是聚会!)。

舍弗勒集团(Schaeffler Group)向芬兰赫尔辛基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B侵犯商标权。但是,法院判决B无罪,因为无法确定B故意犯了罪。但是,法院下令B不得再继续保留假冒产品,并命令B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向Schaeffler赔偿。

您可能期望舍弗勒集团会提起上诉,对不对?

好吧,很奇怪,是B在赫尔辛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挑战法院向舍弗勒支付赔偿金的命令。上诉法院指出,B的行为等同于储存和向前运输的活动。此外,B收到的报酬不是基于货物在进一步经营过程中的经济开发/收益,因此认为,舍弗勒提出的赔偿/损坏索赔是无根据的。

舍弗勒随后向芬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在欧洲联盟中,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2008/95 / EC号指令,其目的是近似于成员国与商标有关的法律。

第5条详细说明了–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第5条的有关部分摘录于[1]:

5(1)注册商标应赋予所有人专有权。该所有人有权防止所有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使用:

(a)就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标志而言,与该商标相同的任何标志;

(b)任何因其与商标相同或相似,以及该商标和该标志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同一性或相似性而引起混淆的任何标志。上市;混淆的可能性包括符号和商标之间关联的可能性。

5(3)第(1)款和第2款尤其禁止以下内容:

(a)在货物或其包装上贴上标志;

(b)为此目的在该标志下提供该货物,将其投放市场或将其库存或在其下提供或提供服务;

(c)进口或出口标语下的货物;

(d)在商业文件和广告中使用标志。

最高法院提到第5条第1款(a)项与该指令的第5条第3款(b)项和第5条第3款(c)项,并裁定,当一个人进口和保留附有商品的货物时,未经商标真正所有人的同意或知悉商标,然后将此类商品发送给第三方,则这种商品保留也将等同于“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因此B对商标承担责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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