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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TO采取有用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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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法律,涵盖相同类别(或涵盖相同种类商品的类别)的相同或不可区分的商标不能共存。这是拒绝以后商标申请的绝对依据。
在这方面,土耳其专利商标局(“ TPTO”)在决定是否拒绝商标时考虑:
该申请与先前的商标是否相同或区别不大,以及申请所涵盖的商品和/或服务与先前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或服务是否相同或不可区分。
在检查比较的商品和/或服务是否相同或难以区分时,TPTO会查看其子类。TPTO的检查基于根据尼斯分类系统准备的分类列表。
例如,如果较早的商标涵盖头饰物品(第25类下的子类别),而申请人希望注册其帽子商标(属于“ headgear”子类别的物品),则后一种申请将引用较早的商标。绝对有理由。第25类不是一个非常大规模的类,因为头饰并未涉及各种各样的物品。因此,涉及此类的申请/注册在实践中不会产生问题。
但是,有些类和子类涵盖了广泛的项目。例如,第1类的第一个子类涵盖“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中使用的化学物质”。术语工业包括农业(渔业,木材,烟草),汽车,电子,航空航天,化学,制药,国防,电信,造纸,钢铁,建筑,食品,纺织,能源和石油工业。仅仅因为它们是在同一子类中收集的,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商品是相似地相似的。相反,用于汽车和食品领域的化学品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考虑到这一广泛的范围,TPTO最近决定,即使这些商品归为同一子类,也不能将它们视为同一类商品。当前的案例与两个几乎相同的商标的比较有关:唯一的区别是所使用的字体类型,以及一个商标具有最少的设备元素这一事实。但是,还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商标并不是最初的组成/创造词。”
TPTO在其决定中清楚地认识到所比较商标的相似性几乎没有区别。但是,它进一步补充说,尽管这些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范围,但专利商标局有权考虑每个类别和子类别的具体特征,重新评估其性质。
土耳其的分类清单是根据尼斯分类法编制的。基础以及关于这个系统的做法是通过公报的2002--2007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调控商标申请(“公报é”)。的确,《公报》第3条和第4条授权TPTO重新评估商品的性质及其在土耳其分类体系中的分类。
根据该公报,在绝对理由审查期间,TPTO首先需要考虑土耳其分类列表中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以便确定它们之间是否有相似之处。但是,TPTO还有权在评估它们的相似性时将这些群体的范围缩小和/或扩大。
如上所述,某些类别涵盖了来自各个行业的商品。因此,在不同行业中使用的商品可能会被视为相似。但是,这种方法并不总是符合确定商品和服务之间相似度的方法。比较时,还应考虑以下几点:
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意义
消费者使用商品和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方式
通常制造/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的地方
目标消费群
对于属于同一子类的某些商品,答案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在这方面,TPTO的决定并不令人惊讶,但是,另一方面,它并不是很平常。总体而言,看到TPTO行使其自公报获得的权利,并以狭窄的方式保持其依职权审查的范围,这是非常有希望的。显然,TPTO需要清晰,明确和直接的相似性,这没有任何解释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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