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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最高法院首次撤销知识产权法院刑事商标侵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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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是台湾最高法院首次撤回知识产权法院在商标案件中的裁决。在台湾,侵犯商标权属于刑事犯罪,最严厉的刑罚是监禁三年。《刑事诉讼法》第376-1条规定,在犯罪是监禁,拘留或罚款的情况下,不得在作出第二级判决后将案件上诉到第三级法院。过去,商标侵权案件仅在两个案件中进行审理–第一个案件由地区法院审理,第二个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判决无法上诉至最高法院。
但是,一些被告在初审中没有被判有罪,而在二审中被判有罪。752号大法官解释指出,不能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违反了《台湾宪法》。2017年对《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进行了修正。
最新的第376-1条规定:“在初审法院的判决无罪,免予起诉,免职的情况下,被告或代表被告提起上诉的人可提起上诉。 -起诉或管辖权错误,随后该判决被二审法院撤销,并宣判有罪判决。”但是,仅允许上诉。因此,根据第376-2条的规定,“根据前款的规定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三审法院和第三审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不得再向三审法院上诉。案件退回一审法院以进行进一步的诉讼。”
从2017年到现在,有两起遵循上述模式的商标侵权案件已向最高法院上诉。第一次是在2018年,最高法院驳回了第三次上诉。第二次是在2020年2月。在后一种情况下,原告拥有四个商标-'823金门高粱酒','金门KIN-MEN','金门'和'金门高粱酒KINMEN KAOLIANG LIQUOR'。他们否认使用'823金门高粱酒'中'823'和'高粱酒'部分的专有权mark(“高粱酒”是指高粱酒以及“金门高粱酒KINMEN KAOLIANG LIQUOR”标记中的“高粱酒”和KAOLIANG LIQUOR部分。“金门”(Kin-Men)是台湾历史悠久的著名地区。被告的原告声称被告在其葡萄酒产品的标签上使用“金门”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四个著名注册商标。
金门地区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有利无害,并裁定被告仅使用“金门”一词表示其公司所在地。在二审案件中,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被告以醒目的方式使用“金门”一词,该词被视为商标使用,并认定被告犯有侵权罪。在上诉中,最高法院撤回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并指出,由于原告放弃了使用“ 823”,“高粱酒”(高粱酒)和KAOLIANG LIQUOR的专有权,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没有调查这些否认部分的方式。影响了相关商标相似性的分析,因此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律。
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件中重新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很少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中就商标相似性作出裁决,即使在行政或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商标从业人员现在正在监视此案,以了解它将如何影响台湾的商标执法和辩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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