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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设计与商标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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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考虑保护特定产品的形状和三维布局时,商标法和外观设计法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Pravin Anand,Vaishali Mittal和Siddhant Chamola解释了法律如何相交。
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的学生和从业人员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即他们意识到单个主题可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中两个或多个制度的保护。例如,一个新的软件可以被授予专利,并且可以作为文学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创意标语既可以作为商标也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尽管对于新手来说,这些常见的操作领域中的某些领域相当简单,但某些重叠领域却位于频谱的另一端。
后者的一个例子是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的法定制度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三维产品(或在设计法的情况下为制品)外观方面,事情开始变得有些微妙。
2000年外观设计法和1999年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的设计法,2000年甲设计登记赋予专有权在仅设有的形状,配置,图案,装饰或组合物的线或颜色,当在两维和/施加到物品或三维形式。如果仅凭肉眼判断,授予外观设计的保护就在于外观。
此外,《 2000年外观设计法》尤其从外观设计的定义中排除了以下内容:
商标的东西;和
任何纯粹的机械装置。
简而言之,外观设计注册保护了特定产品的二维或三维美学特征,这些特征是人眼可见的。
为了进行注册,外观设计必须新颖且新颖。它不得事先发布,并且必须满足2000年《外观设计法》特别规定的其他基本标准。
在Microfibres Inc.诉Girdhar&Co.&Anr。一案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德里高等法院裁定,《 2000年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意图是提供15年的有限垄断权(可延长15年)。五年)来设计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法院还认为,颁布了《 2000年外观设计法》,以促进商业领域的工业发明。
《 1999年商标法》。相反,《 1999年商标法》规定,“商标”包括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证,名称,签名,文字,字母,数字,商品形状,包装或颜色的组合。此外,商标被定义为“商标”,该商标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并将其所有人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
为了确保产品形状的注册,其所有者必须(除其他标准外)证明形状不是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需的。
该立法取代了以前的1958年《商标和商标法》。1999年《商标法》的“目的和理由声明”(解释了议会引入新制度的必要性)明确指出,该新法律已制定以适应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贸易和商业惯例的发展。结果,印度认识到“驰名”商标的新概念以及涵盖颜色组合和商品形状的非常规商标。
与外观设计注册不同,对商标的注册期限没有限制,因为1999年《商标法》赋予注册所有人连续续展注册的权利。从理论上讲,注册也可以永久更新。
设计和商标是否互斥?
尽管有几种推断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但很明显的一点是:特定产品的形状可以注册为外观设计,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同时在两种制度下保护产品的这些方面。如果不是,那么尝试同时获得保护是否会导致取消在两种制度下寻求注册的资格?对这些问题的简短答复是“否”!
在印度,任何单个案例都无法全面回答这些问题。取而代之的是,答案及其原因必须从从一个案件演变为另一个案件的法律原则以及对这两个法规的仔细分析中提炼出来。
二维方面。尽管外观设计显然将其商标排除在范围之外,但根据1999年《商标法》,外观设计没有这种例外。严格地说,产品的形状始终是三维的。
就印度的外观设计和商标法之间的关系而言,这两个制度的运作不受任何干扰。这也是因为已被用作商标的图案,线条或颜色成分的某些方面,由于2000年《外观设计法》第2(d)条中的法定条文而无法注册为外观设计。
三维方面。在3D领域中,事情变得有些复杂,设计和商标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由于在两种情况下都可以保护三维形状,因此所有者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1阶段–文章应作为设计或商标受到保护。
第2阶段–如果将其作为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则可以主张对产品形状进行假冒的商标权和普通法权利吗?
同样,如果将其作为商标进行保护,则可以寻求将其注册为外观设计吗?
第3阶段–在外观设计注册期满或被取消后,是否可以通过商标假冒产品来执行权利和普通法救济?
同样,在商标注册期满或取消后,人们可以寻求注册并在外观上作为外观设计行使权利吗?
外观设计或商标:由环境决定的选择
上述每个问题的答案(通常困扰着艺术家和商业公司)在2000年《外观设计法》和1999年《商标法》的法定条文中同样存在,因为其存在于问题之前的情况和事实中。他们自己。
阶段1 –开始!让我们考虑一个快速的假设。著名的设计师F提出了一种新颖时尚的台灯的概念。该设计不会在任何地方推广,并且台灯不会投入生产。由于害怕大量生产廉价的仿制品,F决定在台灯上进行“形状标记”登记,以保护台灯的吸引力和视觉形象。
但是,T,F在室内装饰行业中的姊妹关系,告诉F,其律师建议F将其所有台灯注册为“外观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F将在更大的基础上确保其台灯的外观设计注册:
台灯的设计是新颖的,新颖的,尚未事先发布。
F尚未使用或声称台灯不是商标;和
注册将赋予F专有的权利,以限制第三方在15年内模仿其台灯。
因此,在接下来的15-20年中,F的商业利益将受到保护,其创造力也将受到法律效力的保护。这实现了F防止在市场上模仿其台灯的目的。
另一方面,如果F寻求将其台灯注册为形状标记,那么它必须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9条进行非常高且严格的测试,即证明该形状,台灯的色彩组合等具有特色,使其产品与众不同。尽管这并非是不可能的壮举,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对于尚未投放市场的产品。
第二阶段–在位注册人!五年过去了,F的台灯因其独特的美学而广受欢迎,以至于贸易商开始模仿它,并开始以便宜得多的价格出售它们。
F希望对这样的交易者提起诉讼,并向其IP律师寻求建议。F被告知,其设计注册仅保护台灯的美观和形状,并且不延伸至独特的条纹,台灯也以其奇特的色彩融合而著称。
*此图像是从vectorstock.com复制而来,并已严格用于本文中所述的说明性目的。
还建议F不能要求普通法救济,即在整个外观上(包括形状,颜色组合,商标和符号的放置等)冒充商业外观或作为三维商标冒充。如果这样做,则冒着其设计无效的风险。
那么F有什么选择?
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在Carlsberg Breweries诉Som Distilleries案中由五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中的判决,明确地解决了这一争议。法院指出,单件诉讼可以援引外观设计盗版和假冒诉讼。在此过程中,原告必须确保设计元素不会被用作商标或较大的商业外观,商标或产品展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F可以对贸易商提起诉讼,寻求对其台灯形状以及颜色组合,徽章放置等的禁令,并具有以下权利要求:
要求对桌灯的形状和美观进行盗版设计;和
关于颜色组合,徽章放置等假冒的索赔。
第三阶段–第二局?自F的外观设计注册以来已经过去了20年,其台灯已获得标志性地位。它的形状和商业外观已成为F装潢公司的自动指示器。实际上,它是如此具有标志性,以至于造假者和模仿者仍在制作侵权版本并获得F的善意。
但是,这些年来,它们变得越来越聪明,并使用了不同的颜色组合和标志,这是众所周知的,台灯的形状和美学(无色)更具标志性,并吸引了客户的购买。
F感到失望,认为自从对台灯形状的外观设计注册生效以来,它再也没有选择了。F回顾了几十年前的律师建议,即永远不能将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来使用。
那么,在这种最终情况下,F真的没有选择吗?令F感到惊讶的是,它可以在台灯的形状和美学以及其他元素上主张商标和商业使用权!
直到最近,一种普遍的观点是,外观设计一旦注册,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并且不能从事“后门常绿”。换句话说,一旦通过外观设计注册授予的对商品形状的垄断权到期,则不能再在其上施加任何法定或普通法权利作为商标。德里高等法院在诸如美国Crocs Inc诉Bata India案以及由Crocs Inc提起的一系列关联案件中的判例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但是,德里高等法院分庭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独任法官的判决。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并着重指出,一旦外观设计过期,如果它享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消费者将其产品与所有人联系在一起,则可以肯定地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在Super Smelters Limited诉SRMB Srijan Private Limited案中,法院确立了两个简洁的原则:
假冒法令并没有赋予商品形状以垄断权,而只是承认对所有人所拥有的形状存在垄断。和,
注册外观设计到期后,可能不会失去其独特性并最终满足商标的所有要求。在那种情况下,不承认该商标为商标,因为这会扩展设计垄断,那就是将两个完全独立存在的事物混为一谈。
结论
如前所述,在涉及特定产品的二维方面和特征的情况下,设计和商标法之间的冲突是不存在的。
当人们考虑保护特定产品的形状和三维布局时,商标法和设计法之间的界限似乎有点模糊。根据本文提供的分析,可以具体化的一些规则或原则如下:
简而言之,可以通过外观设计注册来保护产品的形状和美观。外观设计注册中未要求保护的其他功能(例如较大的商标,布局,产品上商标的放置等)可以使用商标或商标保护。
但是,在外观设计注册未决期间,所有人是否可以将整个外观设计作为商标申请;或声称整个外观设计也是商标/商业外观,并确保消费大众将整个外观设计作为来源指标,那么外观设计注册将容易被取消。
必须记住的是,尽管外观设计的定义不包含商标,但商标并不包含外观设计!因此,即使确实对产品的完全相同的功能主张了设计权和商标权,但设计权也可能消失。但是,商标和相关的普通法权利将继续存在。
一旦外观设计注册期满,然后整个外观设计可被视为商标/商业外观,并且只要其通过了消费者协会和商誉的测试,则其所有人可以发起适当的法律诉讼。这是因为普通法并不赋予产品垄断权。相反,它仅承认并保护已经存在于特定产品的形状和美学上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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