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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打击恶意商标盗版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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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有一系列新的立法进展试图解决普遍存在的恶意商标问题,其中包括: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修正案”)。
在2019年10月1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和注册办法生效于2019年12月1日(“办法”)。
两项规定:
针对恶意和无意使用的商标规定异议/无效(商标法第4条);
追究负责,尤其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便利第4条所述恶意商标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和
规定了下列可能性:(1)对出于非第4条规定的用途而出于恶意目的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处以行政罚款;(2)对盗版的商标侵权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盗版司法处罚。
尽管新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品牌所有者的顾虑,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针对意图使用而注册的仿制商标可以做什么,这导致中国的“合法假货”大量出现。[i]如上所述,《商标法》第4条中新的恶意条款似乎仅限于恶意使用而无意使用的商标。
恶意注册商标
该修正案商标法律
在修订之前,《商标法》没有任何明文禁止恶意商标的规定。但是,《商标法》第7条指出:“在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使用中应坚持诚信原则”。结果,品牌所有人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辩说,第7条通过声明应真诚地申请商标,有效地禁止了恶意申请商标。然而,该论点在中国当局中取得了不平衡的成功-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不是大多数情况下),该论点也被驳回,理由是第7条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或指导原则),但其本身并不能,用作注册表操作(例如异议或无效)的基础。
该修正案通过在商标法第4条第1款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来解决这个问题:
出于非使用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拒绝。
此外,该修正案还修订了《商标法》第33条和第44条第1款,以便第4条可以用作异议或无效的独立依据。
第四条的目的是要解决由专业商标擅自占地者提起的商标,这些人经常routine积第三方品牌,有时数十个甚至数百个。如此规模的文件表明,这些ho积者没有使用这些标记的意图或能力。
但是,第4条存在一些局限性:似乎不能将其用于实际使用他们所针对的商标的海盗(第4条第二部分指出“除使用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表明实际上在使用商标)即使恶意提出,也不会受到第4条攻击的影响)。
措施
该措施是对修正案的补充,充实了《商标法》第4条中“恶意”一词的确切含义。
在这方面,《办法》第8条规定,在确定商标是否违反第4条中的恶意规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或关联人士或实体)提出的商标数量,指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以及与该商标有关的任何交易信息;
申请人的行业和经营状况;
先前是否已确定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
该商标与具有一定声誉的他人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
该商标与名人,公司或其他商业商标的名称是否相同或相似;和/或
商标注册部门确定的其他因素。
这些标准看似很有希望,但第4条中仍保留了不使用甚至明显公然的恶意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出现标准1和2的目的是针对系列商标ho积者提交的商标。这通常通过评估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数量及其业务规模来评估:如果申请数量很大且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参考申请人指定的业务范围),则可以推定他们是出于恶意ho积利益而提出的。
如果已经对海盗做出了恶意或侵权判决,则标准3会很有帮助。《办法》第11条规定,商标局将发布根据《商标法》第4条作出的决定,从而增强了其实用性;因此,品牌所有者可能会发现更容易有效地确定给定的海盗是否已经被判定为恶意提起诉讼的人。
标准4和5代表了商标法第32条所规定的异议或无效的现有依据。然而,实际上,品牌所有者使用第32条对抗恶意盗版的成功有限(请参见下面的讨论)。通过将第4条和第5条纳入第4条中的“恶意”范畴,品牌所有者现在可以发现更容易攻击符合这些条件的商标。
作为解释,《商标法》第32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侵犯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注册已经在使用且已经产生一定影响力的第三方商标。
长期以来的惯例是,“他人的现有优先权”包括有影响力人士的个人名称权,公司名称和版权作品。但是,对盗版商标适用第32条的效果非常不均衡。
对于初学者来说,发现自己的商标甚至没有进入中国市场就已经被盗的品牌所有者,很少能证明他们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达到了所需的“一定程度的影响力”。
此外,即使对于在中国已经很著名的商标,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著名商标曾用于盗版商标所涵盖的相同商品/服务上,商标主管机关仍会常规驳回第32条的要求。因此,基于第32条的商标异议反对在中国已经因“化妆品”而闻名的商标,可能会否决相同的涵盖“眼镜”的盗版商标。
上面的标准4和5可能会更容易使人们认为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应归类为恶意商标,因此违反了《商标法》第4条。但是,“无意使用”的问题仍然存在。
商标代理
该修正案和措施规定,如果商标代理机构接受指示提交违反《商标法》第4条的商标的指示,则可能会受到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0-100,000元(约合1,420-14,200美元)的罚款,尽管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该商标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注册将违反(见第19条和第68商标法律和本办法的第13条)。[ii]
如上所述,第4条禁止对不打算使用的恶意商标进行注册。
考虑到《办法》第8条规定的“不诚实”商标的标准(也在上文中讨论过),商标代理人应该知道,如果他们的客户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大量不相关的商标,那么商标代理人应该知道,这些商标很可能违反了第4条。因此,如果商标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认为该指示是善意的,则他们将被处以罚款。
这给品牌所有者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压力点,品牌所有者可以使用它来打击商标ho积者以及那些掩饰其恶意文件的人。但是,再一次没有迹象表明,本节可以与意图使用的盗版商标一起使用,而不管原本存在的经典“恶意”程度如何。
对申请人的行政罚款
修正案和措施中最具创新性的条款之一是可能对违反第四条的商标申请人或对恶意诉讼人(即起诉品牌所有者的海盗)处以罚款(参见《商标法》第68条第4款和《办法》第十二条)。
可能的罚款最高为申请人非法收入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肯定的是,针对以numerous积商标为目的的众多品牌的海盗现在已经意识到,他们可能负有个人责任。
尽管大多数这种性质的盗版者都采用变通办法(通过个人姓名,亲属或通过多个关联公司进行归档,以减少以任何特定名称提交的盗版商标的数量),但《措施》第8条明确指出,确定商标是否违反第4条,商标局将审查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联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商标数量。
对于紧追这些海盗的品牌所有者而言,关键在于证明海盗与也从事海盗活动的个人/实体网络之间存在联系。有时可以通过在线公司搜索轻松实现这一目标,但是由于海盗将自己埋在越来越深的地下,以致于很难将他们绑在一起,因此经常需要进行更深入,更深入的在线和现场调查。调查还可以用于收集证据,证明海盗无权使用盗版商标(例如,如果申请人是没有业务的个人)。
结论
该修正案和措施为面临恶意盗版的品牌所有者提供了万众期待的帮助,尤其是如果品牌所有者可以证明盗版商标不是出于使用意图而提交的(即商标ho积者提出的)。它们还为恶意商标盗版受害者的新战略打开了大门,其中包括:
发送信件警告海盗及其代理人可能受到的处罚(从而使代理人注意其客户的行为,并使他们容易受到修正案的罚款);和
进行在线和现场调查,以将海盗与从事类似恶意记录的任何关联实体联系起来(《办法》第8条明确指出,在确定恶意时,将考虑与申请人有关的实体或人的活动);
收集证据以证明海盗无权使用盗版商标(例如,基于其商业模式或资源);和
审查已发布的商标局和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以确认是否已确定海盗或其关联实体违反了第4条(《措施》第8条列出了第4条中先前确定的恶意行为)。
但是,他们俩都对正在使用的恶意商标或仿制商标问题保持沉默,这可以说是比较阴险的海盗,他们已经从商标名声中获利了。不幸的是,在“合法假货”的情况下,《修正案和措施》不可能是灵丹妙药。因此,品牌所有者将不得不继续依靠老式的防御性注册(包括徽标和插图),积极监视商标局的出版物以及基于其他主张的行动(例如涉及徽标的版权)来保护其品牌模仿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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